AI assistant
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Apr 27, 2018
53933_rns_2018-04-27_75ff6a44-4324-4ac7-b37f-cfbb56d7eab4.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 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 2018-026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以 书面或邮件形式发出,据此通知,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 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亲自出席 9 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讨论并通过如下决议:
1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 2 、《关于修订 <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的议案》;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章程修正案》详见附件,相关内容见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安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关于提请召开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定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巨 潮资讯网刊登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8 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附件: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1 、修订条款
( 1 )第四章 股东大会 第六节 第八十六条
原文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监事候选人 由监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
修订为: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候选 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监事候选人 由监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提出。 ( 2 )第四章 股东大会 第六节 第八十七条
原文为: 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制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规定规范、透明的董事和监事选聘程序。
修订为: 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 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 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二)累积投票制下,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选 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 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拥 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 投票权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在召开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时,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 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股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 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 不视为有效投票。
(四)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 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在计 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监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提案组应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当选。
( 3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第一百零二条 原文为: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 10%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 提出。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修订为: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占普通股总股份 3%以上的股东单独或联合 提出。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董事职责。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