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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Mar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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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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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 体系建设,促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国资委《关 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20﹞ 60 号)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事业部、分公司、技术中心、 产业园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落实党中央、国家和公司重大政策、投资运 营、科技创新、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合规经营、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各单位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包括财务 审计、经营绩效审计等;

(二)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对公司及所属企 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和公司战略规划、重点任务等重大政 策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包括:投资项目审计、境外审计、内 部控制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和专项调查等;

(五)按照外部监管要求和公司党委、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办理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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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事项。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系

第五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集中统一、 分级管理、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体 系。

“集中统一”系指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 计划、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

“分级管理”系指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层组 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全面覆盖”系指对管理、使用、运营公司资产全面实施内部审计, 对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至少轮审1 次;

“权威高效”系指建立“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下一级单位 内部审计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在向本级报告的同时,要及时向公司报告或 备案。建立与巡视巡察协调联动机制,健全监督体系,提高监督效能。

第六条 公司党委统一领导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按照章程及议事规 则管理内部审计。

第七条 公司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审议年度审计计划;

  • (三)审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听取审计工作情况和重要审计报告;

(五)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经党委决议,移交 相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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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内部审计的重大工作进行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二)批准年度审计计划;

(三)批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第九条 董事长(或党委书记)具体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行使下列主

要职权:

(一)组织制订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二)组织制订年度审计计划;

  • (三)组织制订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审核内部审计报告;

  • (五)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董事长(或党委书记)可指定一名协管领导,具体管 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一)指导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

  • (二)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

  • (三)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

  • (四)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班子接受董事会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 问题的整改。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统筹并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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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要求

(一)凡设立党委的所属单位,要求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所属单位,要求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 内部审计人员;

①资产规模大于3 亿元(含3 亿元);②营业收入大于5 亿元(含5 亿元);③子公司中控参股公司超过3 个以上的单位;

所属单位虽未达到以上要求,但经营地域分散,可视具体情况和管理 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三)未达到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条件,但资产规模大于1 亿元(含1 亿元)、营业收入大于2 亿元(含2 亿元),要求配置专职审计人员。

(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所属单位要求设置兼职内审人员,并明确分 管领导和内审联络人员,以联络、沟通和协调内部审计事务。

内部审计机构向本单位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审计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细则等;

(二)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日常管理,统一草拟审计计划,合理 调配审计资源;

(三)组织实施公司及所属单位审计项目,履行审计监督;

(四)审核总部内部审计机构立项的审计报告;

(五)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整改通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 整改落实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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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指导和监督二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

  • (八)组织实施内部审计队伍和业务能力建设,了解国家政策、业 内

  • 动态,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 (九)配合上级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审计工作;

  • (十)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任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调阅二级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订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规定、细则等,报集团总部内部审 计机构备案;

(二)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所属单位的审计项目,对审计发现 的重大损 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要及时向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报告;

(三)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以及违规 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在向本单位党组织、 董事会报告的同时, 要向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四)拟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报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备案;

(五)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报公司内部审计 机构备案;

(六)完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为合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审查权、建议权、处理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 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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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电子 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取得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 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党委和董事会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六)对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 党委和董事会(或者协管领导)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统一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公司党委审议、董事会 批准后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根据审 计项目计划,组建审计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5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 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 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 后,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以及必要的工 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通过运用座谈、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 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综合运用抽样审 计等方法,将审计计划及实施过程、证据、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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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初稿,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审 计组对异议事项可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审 核,必要时可组织人员对底稿和报告进行复核。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 计报告结论存在重大分歧,也可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专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单位应自 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反馈 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 见,一并呈报协管领导、董事长(或党委书记)审批,涉及重要项目的审 计报告向公司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协管领导、董事长(或党委书记)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做 出批示意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批示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向被审计 单位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自审计整改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报送审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 审计单位书面报送情况,可以进行审计回访、 检查监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 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对问题整改落 实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 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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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 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 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程序要 求,移交相关责任追究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 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 审计、经 济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 资格。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履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和被审计 单位的有关经济、技术、管理等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 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在深入调查 的基础上, 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 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实施“销号” 管理,按照“谁审计谁销号”原则,由组织审计项目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已 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验收销号。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向党委和董事会提交内部审 计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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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 社会购买 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所购买审计服务的组织方式、方法及工 作结果等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公司及子 企业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监督。政府机关或主管部门对公司实施外部审计时,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归口协调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 关工作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资 产评估等相关活动时,应做好协调与沟通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使用规定的统一的审计软件,规范审 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共享审计资源,提高审计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 入本单位 预算。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 和后续教育,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档案法》,参照公司档案管 理、保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 (五)上级和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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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等;

  •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 第四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 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审计工作完成后30 日 内立卷归档,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个人手中。

  • 第四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专人负责,经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并登记。

  • 第四十八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审计的内部审计机 构提出建议报本单位党委研究处理:

  •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阻挠、破坏监督检查的;

  • (三)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

  • 真实、不完整的;

  • (四)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 (五)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 (七)违反有关审计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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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 施审计导致

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遵照本制度执行,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二 级单位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办法, 并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备 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安泰审[2017]9 号)同时废止。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3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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