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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Aug 1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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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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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证公司合法、 合规运营,实现公司战略及管理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资委《中央企业 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经2012 年8 月11 日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财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客观、独立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旨在增加公司价值,促 进战略目标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分公司、事业 部、研发中心、产业园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审计监察室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机
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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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公司内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需 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业务上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评价,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指派的审计任务,直接向董事会负 责和报告工作;监事会指派的审计任务,直接向监事会负责和报 告工作;总裁指派的审计任务,直接向总裁负责和报告工作。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直接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监事 会报告。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原则
(一) 满足以下条件的,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1、 子公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资产规模大于3 亿元(含 3 亿元);②营业收入大于5 亿元(含5 亿元);③子公司中控 参股公司超过5 个以上的单位;
2、 子公司未达到以上要求,但经营地域分散,可视具体情 况和管理需要进行设置。
(二) 未达到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条件,但资产规模大于1 亿元(含1 亿元)、营业收入大于2 亿元(含2 亿元)、子公司 中控参股公司不多于5 个的单位,应配置专职审计人员。
(三) 不具备上述条件且又在管控范围内的子公司应明确 内审联络人员或兼职内审人员,联络、沟通和协调内部审计事务。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 监察室的指导和监督,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应报审计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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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使用规定的统一的审计软件, 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共享审计资源,提高审计信息化 水平。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应的专业 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 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 及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项目。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 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并对其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技术、经营及经济状况等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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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室履行以下主要审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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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以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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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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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组织财务收支、财务预算、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 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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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组织开展风险管理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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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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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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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单位和控股子公司进行经济责 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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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接受纪委的委托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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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定期检查董事会各项授权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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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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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总裁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室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公司 及子企业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政府机关或主管部门对公司实施外部审 计时,审计监察室负责归口协调工作,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外部 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室在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等相关活动时,应做好协调与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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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为合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审计监察室具有履 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审查权、建议权、处理权,包 括但不限于: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 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 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 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三)取得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的相关 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授权可暂予以封 存;
(六)董事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审计监察室必要 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七)对审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 权直接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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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及 其它机构的要求,汇总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提请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其它机构也可指派或委托审 计监察室,组织实施专项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项目审计时,审计监察室应当充分考虑 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组成审计小组,制定具体项目审计工 作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室应当在实施审计前5 个工作日,向被 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 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 计的各项准备,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小组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根据 审计范围和实施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人员通过运用座谈、检 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综合运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将审计计划 及实施过程、证据、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 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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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小组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 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 意见稿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小组对异议事 项可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并将审计结果再次进行交换意见;逾 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需经审计监察室主任审定,必要时可 组织人员对底稿和报告进行复核。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 告结论存在重大分歧,也可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专业决 定。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后,应自接到审 计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陈述、申诉意 见。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审计任务的来源,审计监察室将审计报 告、被审计单位书面陈述及申诉意见,一并呈报董事会、监事会、 总裁及相关机构。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及相关机构提出处理意 见的,审计监察室应当根据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处理决 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意见(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三个 月,审计监察室要对审计处理决定及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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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意见,并实行 定期审计回访制度。根据审计需要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室应当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 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室根据国家《档案法》,参照公司档 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并执行。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上级和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 讲话和批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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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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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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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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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审 计工作完成后30 日内立卷归档,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个 人手中。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审计监察室内部审计 专人负责,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阅并登记。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六章 奖惩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 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宜担任审计工作的,应予以调换。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 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阻挠、破坏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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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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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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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 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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