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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8
Jul 30,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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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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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活 动稳定、健康发展,严肃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业务管理部门、分公司、事业部、产业园、技术中 心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管理监督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单位 财务收支及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有效地管 理、使用,如实反映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部门、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 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在公司审计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及公司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各种规章制度,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活 动以及经济效益等进行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审计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在审计室,内部审计工作由审计室统一进行部署和 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 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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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审计室的职能主要是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以及其他专项 等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以及经营等风险监控。具体职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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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制订公司相关的审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程序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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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拟订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审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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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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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负责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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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项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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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进行评审,提出完善公 司内控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控制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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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及效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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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查监督审计建议及处理决定的实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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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与业务范围有关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机构等的业务接口。
笫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有关审计工作的各种知识。做到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 秉公办事,勇于探索,敢于创新。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 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严肃处理; 不宜担任审计工作的,应予调换。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技 术、经营及经济状况等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 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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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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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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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各单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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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各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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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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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各单位项目投资的实施和效果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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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各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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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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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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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组织机构及岗位的设置是否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组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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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及职责分工是否体现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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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经济业务的处理有无授权批准控制,一般授权、特殊授权的界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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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及每类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程序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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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会计原始记录、凭证填制、帐簿登记、编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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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表以及资金使用和结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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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资管理从采购计划编制、审核、采购、验收结算、保管、发料和退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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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执行中有无失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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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出入库、销售、结算和货款回收是否有健全的制度及执行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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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各项专业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的效果如何,是否及时根据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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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变化调整和修订内部控制制度。
笫十七条 内部审计对各单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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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收支款项是否按照国家及公司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是否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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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范围内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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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无违反规定套换现金或坐支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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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无在审批权限之外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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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有无合理、合法的凭据;全部收支是否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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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帐,支出有无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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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银行票据、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管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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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对各单位的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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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审计单位资产记载是否完整、真实;各项资产有无定期盘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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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帐、卡、物数字是否相符。资产评估后增值部分是否按规定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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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投资的单位各方产权关系是否清楚,被审计单位投资的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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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是否完备,投入实物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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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审计单位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损害公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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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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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外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否准确、现金股利等是否按期收回,有无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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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资产及其收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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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审计单位债权是否及时清理;债权证明文书是否完备,有无违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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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擅自核销应收款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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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审计单位负债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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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所有者权益是否得到保护,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比例分配利润,有无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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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定冲销资本金的行为。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 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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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种帐表、帐物、帐卡是否相符,原始记录是否健全,计量是否准确。 2、成本计算是否真实、合法,生产费用支出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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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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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定资产折旧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政策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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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库存产品、物资是否定期盘点,有无存货盘亏、成本高于售价等隐亏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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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存在,是否根据制度要求计提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准确。存货出库物资计价方 法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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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无利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和坏帐准备金等随意调节期间费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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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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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销售成本与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否按规定同步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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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固定资产转让、出售、内部调拨、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及在建工 程等的核算是否按企业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 8、有无隐瞒和转移各种收入,截留利润,有无不合理的摊派、集资等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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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外投资分得利润、股利、利息是否按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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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有无漏交、少交各种税款。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对各单位进行经济效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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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监督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各种物资库存量是否正常,有无长年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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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呆滞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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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新投产项目,审计该项目是否达产、达效,产品是否是否适销对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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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结构是否优化,产品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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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是否充分利用,多余、闲置设备是否及时处理;资源利用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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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外投资决策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投资效益是否及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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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环节相互协调程度如何,技术组织措施的衔接配合程度如何。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对各单位的项目投资进行审计监督。评价生产、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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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基建、技术改造的效果,对重大的经营决策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对各单位与国内、外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的规范性、
合法性和执行情况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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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开展专题或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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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各单位的公司经理或总经理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任
期目标、经营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笫二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法纪审计及对外部审计提出 的问题进行跟踪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预算、决算、 资金财产以及其它与经营活动、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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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二十七条 参加相关会议,有权就内部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 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笫二十八条 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事项的 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经公司审 计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冻结现金、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领 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三十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有权 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建议公司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打击、陷害、报复审计人员、财经人员、举报人员、提供证 明、证据人员、且情节严重者,有权建议进行查处。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实施审计时,并作出初步审 计计划,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如实反映问题,及 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 报。
笫三十四条 实施内部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 计凭证、帐簿、报表以及其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 违反国家和公司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论及处理意见,经公司审计负责人审定后,被审计 单位必须执行。
第三十六条 按规定及时出具书面报告,报告内部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 况。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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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 计负责人审批后,制定内部审计方案,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制 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内 部审计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对重要审 计事项应有后续审计阶段。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准备阶段,应区别不同的审计方式,做好准备工作。 1、对直接审计的项目,应编制审计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审计要点,并在实 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对委托审计项目,经公司审计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好委托手续或订立审 计协议后,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 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 券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等方式进行内部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报告阶段,内部审计终了应提出内部审计报告。审 计报告必须事实清楚,数据确实,依法有据、建议恰当。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公司 审计负责人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在听取审计室审计报告草稿后有不同意见时,首先 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确切可提出补充意见,经审计室查明后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 告的法规依据,处理及建议的内容也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 护报告。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 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小组。
第四十五条 审计报告在征求、补充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审计负责人审 定批示,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 报告结论及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审计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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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执行情况。审计室将进行跟踪检查,并在一定时期内向审计负责人报告执行 结果。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正式内部审计报告结论及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 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审计负责人提出申诉,亦可提出复审要求,公司审计负 责人应在接到申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 间,原审计结论及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审计报告后由于情况变化和有新的重要事实查明后,被审计单 位应向审计室报告的同时向审计负责人报告,由审计负责人决定原审计报告修改 或继续执行。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八条 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功人员, 报经公司审计负责人批准,可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1、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报表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有关的资料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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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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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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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拒不执行相关内部审计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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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诬告、陷害他人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违纪违法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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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泄露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机密以及被审计单位经济、技术等机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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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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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寻衅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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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经办的内部审计事项,必须及时建立内部审 计档案,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安泰审[2005] 026 号文 停止执行。
二零零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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