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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6

Jun 2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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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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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慧颖、李冬梅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1日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2016年6月13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 充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增加临时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6月21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现场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才让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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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364,734,6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489%。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64,726,5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481%;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 1、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同意 364,728,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反对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 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69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64,728,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反对 6,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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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 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69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364,728,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反对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 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69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 364,728,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反对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 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69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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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子公司 2016 年度 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

同意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8.3691%;反对 6,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6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69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内容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

  • 6、审议《关于修改<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364,728,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反对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三分之二,本议案获表 决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69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64,728,6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84%;反对 6,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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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表决通 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691%;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0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8、审议《选举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8.1 选举周利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同意 364,728,62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99.9984%。本议案获表决通过,周利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61,902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369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 通知公告中列明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 方式投票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

3、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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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20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属子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5、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5 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等议案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议案 6 为特别议案,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为此, 公司对审议议案的中小股东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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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朱玉栓: 张慧颖: 李冬梅: 2016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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