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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3
Mar 29,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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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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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朱玉栓、刘文艳出席股份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3 年 3 月 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通知中载明了 本次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对象、参加会议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上午 9 点在股份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代表股份 363,997,232 股,占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42.19%。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股份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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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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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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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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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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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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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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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 2013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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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案》;
- 7、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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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关于聘任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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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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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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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听取《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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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安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与控股股东 2013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发生总金额预计的议 案》时,关联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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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股份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朱玉栓
朱玉栓: 刘文艳: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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