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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May 15,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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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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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银律师事务所 ————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刘文艳出席公司于2007 年5 月12 日召开的2006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7 年3 月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对象、参加会议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 年5 月12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 人,代表股份174,560,5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5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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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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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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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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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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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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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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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刘文艳:
二○○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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