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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D TECHNOLOGY & MATERIALS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2
Sep 24,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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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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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2 2002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年 9 22 4 月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等共 人, 14640 59.96% 代表股份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 ,符合《公司法》和公 6 5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 人、监事 人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会 议,大会由董事长干勇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方式通过 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报酬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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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0 1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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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 ;弃权 股,反对
-
0 股。)
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领取其原职务薪酬;独立董事年度津贴为 3.6 万元,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按《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行使其职权时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另行支付;其他 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监事在 公司领取其原职务薪酬,其他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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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通过《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
14640 100% 0
-
(赞成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 ;弃权 股,反对
-
0 股。)
-
3 、审议通过《关于安泰科技北京新材料产业园(永丰)公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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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设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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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0 100% 0
-
(赞成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 ;弃权 股,反对
-
0 股。)
该项目主要为园内公司相关投资项目提供辅助配套设施,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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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综合服务楼、高压开关配电站、气体站、锅炉房、道路和绿化、管 2729 网等。投资估算合计 万元。该项目资金来源使用超募资金。
4 、审议通过《关于安泰科技新材料外向型产业基地(空港)公 辅设施建设方案的议案》;
14640 100% 0 (赞成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 ;弃权 股,反对 0 股。)
该项目主要为基地内公司相关投资项目提供辅助配套设施,内容 包括高压开关配电站、气体站、热交换站、道路和绿化、管网等。投 2415.5 资估算合计 万元。该项目资金来源使用超募资金。
5 、审议通过《关于在安泰科技新材料外向型产业基地(空港) 建设孵化厂房项目的议案》;
14640 100% 0 (赞成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 ;弃权 股,反对 0 股。)
为发挥公司人才、设备、资金、成果和产业优势,提高成果产业 化速度,为公司短平快类投资项目提供及时的场地条件,增强公司对 外合资合作的竞争地位,为合格的中小科技企业提供适当的孵化条件 并参与和分享其成长成果,有必要在安泰科技新材料外向型产业基地 (空港)内根据规划建设孵化厂房。
14000 2540 该项目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项目总投资 万元,预计 521.22 200.3 正常年收入 万元,正常年净利润 万元。除土地投资已有 2240 预算外,该项目新增投资 万元使用超募资金。
6 、审议通过《关于在安泰科技新材料外向型产业基地(空港) 集中建设公司特种母合金中心项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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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0 100% 0 (赞成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 ;弃权 股,反对 0 股。) 该中心主要承担向公司有关投资项目提供母合金,并向其它行业 和领域提供特种母合金,同时寻求与国外公司合作。项目主要内容如 下:
1 ( )主要产品:功能材料母合金和其它特种母合金
2 7478 6813 ( )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665 铺底流动资金 万元)
3703 该项目新增投资 万元,资金来源使用超募资金。其余固定 资产投资所需资金已含已公告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内,无需增 加项目预算。铺底流动资金以贷款方式解决。
8480 平均年销售收入: 万元(含内部销售) 2110.1 平均年税后利润: 万元(含内部销售) 20% 财务内部收益率:
6.85 投资回收期: 年
- 7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4640 100% 0 (赞成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 ;弃权 股,反对 0 股。)
- 8 、审议通过《关于中止非晶配电变压器及元器件项目议案》;
14640 100% 0 (赞成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 ;弃权 股,反对 0 股。)
非晶微晶材料是公司的重点投资发展领域,但鉴于公司已决定建 设"高精度纳米晶带材及制品项目",原"非晶配电变压器及元器件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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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中元器件铁芯已包括在此项目中,公司在此领域的业务应适当集 中于非晶、纳米晶材料及其高端制品领域,同时非晶配电变压器领域 其生产能力可通过与下游企业合作协作解决。因此,决定中止“非晶 配电变压器及元器件项目”,该项目已投资541 万元并入“千吨级非 晶带材及制品项目”,其投资在“千吨级非晶带材及制品项目”范围 内解决。本项目募集资金6726 万元用于其他项目,该议案将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9 、审议通过《关于撤消高品级金刚石及其新型粉末触媒材料项 目议案》;
14640 100% 0 (赞成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 ;弃权 股,反对 0 股。)
鉴于目前国内人工合成金刚石市场竞争激烈,决定撤消对该项目 5412 投资,该项目原计划总投资 万元用于其他项目。
10 、审议通过《关于暂缓进行高性能金刚石锯片基体二期投资项 目议案》;
14640 100% 0 (赞成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 ;弃权 股,反对 0 股。)
2831 鉴于公司对该项目已投资 万元完成一期工程,产品已可满 5893 足市场需求,现决定暂缓进行二期投资,较原项目投资预算 万 3062 元减少投入 万元用于其他项目。
11 、审议通过《关于合并实施驱动器用稀土永磁材料组件项目议 案》;
14640 100% 0 (赞成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 ;弃权 股,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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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股。)
鉴于该项目为产业化开发项目,根据已开展的技术工作,其开发 成功的关键是高性能磁体的开发生产,现决定该项目与“高性能烧结 稀土永磁体项目”“高性能粘结稀土永磁体项目”一并实施,该项目 171 已投资 万元并入“高性能烧结稀土永磁体项目”,其投资在“高 4172 性能烧结稀土永磁体项目”范围内解决。本项目募集资金 万元 用于其他项目。
12 、审议通过《关于金属雾化制粉投资项目议案》。
14640 100% 0 (赞成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 ;弃权 股,反对 0 股。)
随着国际机电产品加工地向中国转移和粉末冶金技术在制造领 域的不断应用,国内对金属粉末的需求大量增加,同时安泰科技在雾 化制粉的研究与开发一致保持较强的优势。为尽快将高品级金属粉末 进入产业化,公司拟投资 4070 万元 ( 其中工程建设投资 3360 万元, 铺底流动资金 710 万元 ) ,该项目年产各种高品级金属粉末 1000 吨, 9500 3456 2315 预计正常年销售收入 万元,利润总额 万元,净利润 4.96 万元,投资回收期 年。该项目所需资金由公司募集资金投入。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 9 22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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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2002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证券从业律师朱玉栓出席公司 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2000 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2 8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年 16 月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2 年 9 月 22 日在公司 311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干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4 1464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人,代表股份 万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59.9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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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规 范意见》、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票的 通过了以下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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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监事报酬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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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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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安泰科技北京新材料产业园(永丰)公辅设施建设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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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安泰科技新材料外向型产业基地(空港)公辅设施建设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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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在安泰科技新材料外向型产业基地(空港)建设孵化厂房项目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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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在安泰科技新材料外向型产业基地(空港)集中建设公司特种母合 金中心项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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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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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中止非晶配电变压器及元器件项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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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撤消高品级金刚石及其新型粉末触媒材料项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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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暂缓进行高性能金刚石锯片基体二期投资项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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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合并实施驱动器用稀土永磁材料组件项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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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关于金属雾化制粉投资项目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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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前述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表 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朱玉栓:
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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