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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S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y 14,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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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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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宏致 公司提供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103/07/18
本次發行屬 有償認購,預定發行價格為 1.以每股10元發行普通股1,000,000股。
2.以不超過發行日前一日普通股收盤價格的50%發行普通股500,000股,實際發行價格由
董事會決議訂定。
預定發行總數(股) 1,500,000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
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民國103年5月13日前三十個營業日平均收盤價每股32.15元擬制估算,於全
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33,225,000元;依既得條件,則民國103年
度、104年度及105年度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9,690,625元、17,720,000元及5,814,375
元。
(2)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若依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22,975,884股 (不含庫藏股股數)計算,對民國103年度、104
年度及105年度每股盈餘影響分別約為0.08元、0.14元及0.05元,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
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且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尚不致對股東權益
造成重大影響。
發行辦法之內容 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
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第267
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
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
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
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
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
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

第四條 發行總額
發行普通股總額為15,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1,500,000股。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
1.以每股10元發行普通股1,000,000股。
2.以不超過發行日前一日普通股收盤價格的50%發行普通股500,000股,
實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決議訂定。
(二)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依第(七)項規
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一年仍在職,
於當年度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考績表現須達C等以
上,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業淨利(註1)須較前一
年度至少成長5%,可既得40%股份。
2.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二年仍在職,
於當年度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考績表現須達C等以
上,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業淨利(註1)須較前一
年度至少成長10%,可既得60%股份。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自發行日起算二年內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其之前獲配(該
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2.屆期未達既得條件者,所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發
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3.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無償給予員工。
4.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的規定終止
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五)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1.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需依實際在職工作期間與本條第三項規定
之所定既得條件比例計算可既得股數,並受本條第三項相關規定之限
制。因留職停薪期間所扣除之股數,於復職後由本公司依發行價格全數
收買,並均予以註銷。
2.員工退休: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退
休,且退休生效日時未達本條第三項所定既得條件者,於退休生效日
起,其依本辦法認購之股份,由本公司依發行價格全數收買,並均予
以註銷。
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可全數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
亡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全數既得。繼承人於完成
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
經處分之權益。
(3)一般死亡者,且死亡時未達本條第三項所定既得條件者,於死亡日
起,其依本辦法認購之股份,由本公司依發行價格全數收買,並均予以
註銷。
4.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核定須轉
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轉任時可
繼續持有,惟既得前須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既得條件。
(六)對於本公司收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七)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
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
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八)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
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
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簽約及保密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
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
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有權將以發行價格收買回
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七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
戶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
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
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註1: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業淨利的合併個體,係指以發行時宏致
集團之合併個體作為比較基礎,未來若有個體新設或併購,則當年度不
納入計算。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業淨利須較前一年度成長,係指既
得的前一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業淨利有達到所訂定之成長比例。
備註 無。
決議變更日期:104/06/30

係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變更:股東會

變更辦法後之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03/07/18

變更後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第267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 發行總額
發行普通股總額為15,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1,500,000股。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
1.以每股10元發行普通股1,000,000股。
2.以不超過發行日前一日普通股收盤價格的50%發行普通股500,000股,實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決議訂定。
(二)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依第(七)項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一年仍在職,於當年度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考績表現須達C等以上,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業淨利(註1)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5%,可既得40%股份。
2.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二年仍在職,於當年度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考績表現須達C等以上,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業淨利(註1)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10%,可既得60%股份。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自發行日起算二年內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其之前獲配(該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2.屆期未達既得條件者,所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3.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無償給予員工。
4.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五)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1.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需依實際在職工作期間與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所定既得條件比例計算可既得股數,並受本條第三項相關規定之限制。因留職停薪期間所扣除之股數,於復職後由本公司依發行價格全數收買,並均予以註銷。
2.員工退休: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退休,且退休生效日時未達本條第三項所定既得條件者,於退休生效日起,其依本辦法認購之股份,由本公司依發行價格全數收買,並均予以註銷。
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可全數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全數既得。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3)一般死亡者,且死亡時未達本條第三項所定既得條件者,於死亡日起,其依本辦法認購之股份,由本公司依發行價格全數收買,並均予以註銷。
4.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轉任時可繼續持有,惟既得前須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既得條件。
(六)對於本公司收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七)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八)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簽約及保密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有權以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七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註1: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業淨利的合併個體,係指以發行時宏致集團之合併個體作為比較基礎,未來若有個體新設或併購,則當年度不納入計算。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業淨利須較前一年度成長,係指既得的前一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業淨利有達到所訂定之成長比例。
決議變更日期:104/05/14

係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變更:董事會

變更辦法後之主管機關核准日期:103/07/18

變更後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依據公司法第267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獲配資格條件
(一)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二)實際被給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本公司給與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與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四條 發行總額
發行普通股總額為15,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1,500,000股。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發行價格
1.以每股10元發行普通股1,000,000股。
2.以不超過發行日前一日普通股收盤價格的50%發行普通股500,000股,實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決議訂定。
(二)本次發行並給與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依第(七)項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一年仍在職,於當年度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考績表現須達C等以上,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業淨利(註1)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5%,可既得40%股份。
2.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起算)後屆滿二年仍在職,於當年度未曾有違反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則、考績表現須達C等以上,且本公司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業淨利(註1)須較前一年度至少成長10%,可既得60%股份。
(四)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處理
1.自發行日起算二年內自願離職、資遣或解雇者,其之前獲配(該年度)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2.屆期未達既得條件者,所獲配尚未既得之股份,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3.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本公司無償給予員工。
4.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違反本條第七項及第八項的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公司之代理授權,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
(五)下列原因發生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依下列方式處理:
1.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需依實際在職工作期間與本條第三項規定之所定既得條件比例計算可既得股數,並受本條第三項相關規定之限制。因留職停薪期間所扣除之股數,於復職後由本公司依發行價格全數收買,並均予以註銷。
2.員工退休: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退休,且退休生效日時未達本條第三項所定既得條件者,於退休生效日起,其依本辦法認購之股份,由本公司依發行價格全數收買,並均予以註銷。
3.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生效日起,員工可全數既得。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時,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全數既得。繼承人於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或經處分之權益。
(3)一般死亡者,且死亡時未達本條第三項所定既得條件者,於死亡日起,其依本辦法認購之股份,由本公司依發行價格全數收買,並均予以註銷。
4.轉任關係企業: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尚未既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轉任時可繼續持有,惟既得前須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既得條件。
(六)對於本公司收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予註銷。
(七)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八)其他約定事項: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第六條 簽約及保密
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漏獲配股份之數量及所有相關內容。員工若有違反之情事且經本公司認為情節重大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員工立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有權以發行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第七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註1: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業淨利的合併個體,係指以發行時宏致集團之合併個體作為比較基礎,未來若有個體新設或併購,則當年度不納入計算。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業淨利須較前一年度成長,係指既得的前一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或合併營業淨利有達到所訂定之成長比例。

累計實際發行總數(股): 1,100,000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103/08/06103/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