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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S AGM Information 2014

Oct 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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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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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3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時間: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6 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 地點:桃園縣中壢市民權路 398 號 3 樓(古華花園飯店桃風廳)

承認暨討論事項

  • 一、民國 102 年度決算表冊及營業報告書,提請 承認案。(董事會 提) 說明: 1 、民國 102 年度之財務報表業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恒昇、 王清松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在案。擬併同營 業報告書,提報請股東常會承認。

  • 2 、民國 102 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暨財務報表,請參 閱本手冊第 7~8 頁及第 12~21 頁附件一、附件三。

  • 3 、謹提請 承認。

決議:
  • 二、民國 102 年度盈餘分配,提請 承認案。(董事會 提)

  • 說明: 1 、本公司民國 102 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 192,354,009 元,加計 IFRSs 轉換調整淨額及精算損益本期變動數後之期初未分配盈餘新台幣 1,227,050,084 元,扣除依法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新台幣 19,235,401 元,計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1,400,168,692 元。

    • 2 、擬自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 86,083,119 元為股東紅利,每股配 發現金股利暫定新台幣 0.70 元,發放至元為止,其不足壹元之畸零 數額列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 3 、本公司民國 102 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22 頁附件四。

    • 4 、嗣後如因本公司辦理國內外之現金增資、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 成普通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成普通股、買回公司股份或轉讓股 份給予員工、或其他因素造成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致影響流通在 外股數,股東配息比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辦理相關事宜。

    • 5 、現金股利之配發,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配息基 準日及辦理現金股利分派之相關事宜。

    • 6 、謹提請 承認。

決議:
  • 三、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提請 討論案。(董事會 提) 說明: 1 、配合本公司實際作業需求,擬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之部分條文。

  • 2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 冊第 23~40 頁附件五。

  • 3 、謹提請 討論。

決議:
  • 四、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提請 討論案。 ( 董事會 提 ) 說明: 1 、配合法令修正及本公司實際作業需求,擬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 序」之部分條文。

  • 2 、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41~42 頁附件六。

  • 3 、謹提請 討論。

決議:
  • 五、發行 103 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提請 討論案。 ( 董事會 提 )

  • 說明: 1 、擬依據公司法第 267 條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等相關規定,發行 103 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2 、謹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 則」)第 60-2 條規定說明如下:

      • 2.1 發行總額:普通股 1,500,000 , 每股面額 10 , 共計 15,000,000 元。

      • 2.2 發行條件:

        • (1) 發行價格:以每股 10 元或以不超過發行日前一日普通股收 盤價格的 50% ,實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決議訂定。

        • (2) 既得條件:符合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 定之年資、績效考核標準、公司年度營業收入成 長標準,並於該年度 無違反 本發行辦法及工作規 則等。

        • (3) 員工配限制員工權利股後未既得條件之處理 方 式 :本公司以發行價格員工收買並辦理 註銷

      • 2.3 員工資格條件及得配或認之股數

        • (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 已到職 之本公司之 全職 員工為限。

        • (2) 實際給與員工及可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 量 將

        • 年資、 職級 、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 特殊功 績或其 它管 需參考之條件等。

        • (3) 本公司給與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六條之一第一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計得認股數,加計計取得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發行股份總數之分之 三,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六條第一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計給與一員工得認股數,不得超過發 行股份總數之分之一。

  • 2.4 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 必要 理由:

    • 吸引 留任 公司所需業人 才 激勵 員工及提員工 向心 力 ,以期共同 更高 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 2.5 能費用化 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 稀釋情形 及其他對股東權 益影響事

    • (1) 能費用化 之金額:

      • 以本公司民國 103 5 月 13 日前三 十個 營業日 平均 收盤 價每股 32.15 元擬制算,於成既得條件,可 能費用 化 最大 金額為 33,225,000 依既得條件,則民國 103 年 度、 104 年度及 105 年度 費用化 金額分 別約 9,690,625 元、 17,720,000 元及 5,814,375 元。
    • (2) 對公司每股盈餘 稀釋情形 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依本公司發行股份 122,975,884 ( 含庫藏 股股數 ) 計 算,對民國 103 年度、 104 年度及 105 年度每股盈餘影響分 別約 0.08 元、 0.14 元及 0.05 元,對本公司未年度每股 盈餘之 稀釋情形尚屬 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 亦應無重大 影 響,不致對股東權益造成 重大 影響。

  • 3 、其他 重要約 定事: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成前以股 票信託 方式 辦理。

  • 4 、本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一年內,一次或分次 向主管機 報辦 理,並自 主管機 關核 准申 報生效通 知到達 之日一年內,授權董事 會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由董事長訂定之。

  • 5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 各項 條件,如經 主管機 指 示 、相關法令規則修正、或因 融市場狀況 客觀環境 需修訂或 修正,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權處理。

  • 6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 重要約 定事或未事 宜,依相關法令及發行辦法辦理。

決議

  • 六、除董事或其法人表人新增之止限制,提請 討論案。 ( 董事會 提 ) 說明: 1 、董事如為自或他人為於公司營業 範圍 內之行為,在損及本 公司利益之前提下,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擬提請股東會討論除董事或其法人表人之止限制,明如下:
董事姓名 兼任其他公司稱及 備註
威紀投資有限公司
表人:文成
勝捷光電(股)公司董事 新增

2 、謹提請 討論。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