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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S — AGM Information 2013
Jul 5,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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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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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 102 年股東常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
時間: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九時整 地點:桃園縣中壢市民權路 398 號 3 樓(古華花園飯店桃風廳)
承認、討論暨選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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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國 101 年度決算表冊及營業報告書,提請 承認案。(董事會 提) 說明:1、民國 101 年度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林恒昇、王清松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書在 案。擬併同營業報告書,提報請股東常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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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國 101 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暨財務報表(含合併 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8~10 頁及第 14~23 頁附件一、附件 三及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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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謹提請 承認。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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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國 101 年度盈餘分配,提請 承認案。(董事會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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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本公司民國 101 年度稅後淨利為新台幣 241,189,634 元,加計以前 年度未分配盈餘新台幣 1,174,271,679 元,扣除依法提列之法定盈 餘公積新台幣 24,118,963 元,計可供分配盈餘為新台幣 1,391,342,3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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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自可供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 147,571,061 元為股東紅利,每股 配發現金股利暫定新台幣 1.2 元,發放至元為止,其不足壹元之畸 零數額列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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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民國 101 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24 頁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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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嗣後如因本公司辦理國內外之現金增資、國內外可轉換公司債轉 換成普通股、員工認股權憑證轉換成普通股、買回公司股份或轉 讓股份給予員工、或其他因素造成本公司股本發生變動,致影響 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息比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提請股東會授 權董事會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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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現金股利之配發,俟本次股東常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配息 基準日及辦理現金股利分派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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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謹提請 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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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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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私募普通股,提請 討論案。(董事會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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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並改善財務結構,同時考量資金募集之時
效性,擬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 資發行新股,於壹仟萬股額度內辦理私募現金增資普通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 10 元,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得分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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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規定辦理私募應說明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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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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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次私募普通股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及定價當時本公 司淨值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參考價格以下列二種基準 價格計算方式孰高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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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 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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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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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實際定價日及發行價格在前述原則下,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 規定、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視當時市場狀況,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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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 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定價日參考 價格情形等因素後決定之,其訂價方式應屬合理。惟因市 場主客觀因素變化之影響,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尚無法排 除低於面額之可能;然依據定價原則,實際私募價格之訂 定尚不得低於定價當時本公司之淨值,故即使實際私募價 格低於股票面額,亦尚不致對本公司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 響;對因此所產生之累積虧損,本公司擬以日後營運之收 益,以辦理盈餘或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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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定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6 及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 年 6 月 13 日(91)台財證一字 第 0910003455 號令等相關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並擬以策略性 投資人為優先,其相關資格證明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審 查之。為因應市場競爭及本公司長期營運規劃,本次私募之 應募人擬以策略性投資人為優先實有其必要性,藉由策略性 投資人及其資金之引入,除可改善本公司財務結構以維繫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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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競爭力外,並可藉由其協助 強化本公司技術能力或產銷 結構,對未來公司營運及獲利之成長提升應有相當程度之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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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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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辦理私募之必要性:
- a、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評估資金市場狀況及考量 籌集資金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及股權穩定等因 素,故擬採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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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本次募得資金將用於充實營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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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預計達成效益:充足營運資金可強化財務結構,並有助於 公司業務成長及營運發展需要,預計將對本公司未來營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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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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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 同;惟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 除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賣出。 本公司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 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核發上市 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 申請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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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私募普通股如因實際籌資有分次辦理之必要,擬提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通過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得分二次辦 理。一次或兩次發行之用途皆為充實營運資金,從而一次或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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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預計達成之效益亦均為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競爭力 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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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將對本公司未來營運及股東權益均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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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含實際發行 價格、實際定價日、各次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計劃 項目、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同意, 於不違反本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 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或為因應市 場客觀環境而有修正必要時,亦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 全權辦理。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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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份條文,提請 討論案。(董事會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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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配合本公司實際作業需求,擬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之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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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 第 25~26 頁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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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謹提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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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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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提請 討論案。(董事會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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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配合法令修正及本公司實際作業需求,擬修正「資金貸與他人作 業程序」之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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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27~29 頁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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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謹提請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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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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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部份條文,提請 討論案。(董事會 提) 說明:1、配合法令修正及本公司實際作業需求,擬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 序」之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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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30 ~34 頁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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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謹提請 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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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修正「公司章程」部份條文,提請 討論案。(董事會 提) 說明:1、配合法令,擬修正「公司章程」部份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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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第 35~36 頁 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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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謹提請 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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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改選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提請 選舉案。(董事會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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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於民國 102 年 6 月 7 日屆滿,依公司 法第 195、217 條規定,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 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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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本公司章程,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二人)及監察人,任期三年, 任期自民國 102 年 6 月 20 日起至民國 105 年 6 月 19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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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二名獨立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股東應就獨立董事 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其學歷、經歷、及其他相關資料,請參閱 本手冊第 37 頁附件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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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謹提請 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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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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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解除新任董事或其法人代表人之競業禁止限制,提請 討論案。(董事會 提) 說明:1、本公司民國 102 年股東常會新選任之董事,如有董事為自己或他 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在無損及本公司利益之前提下, 爰依公司法第 209 條規定,擬提請股東會討論解除董事或其法人代 表人之競業禁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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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求股東常會許可並解除其競業禁止限制之董事及範圍,將依改 選結果於股東會當場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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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謹提請 討論。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