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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lon — AGM Information 2018
Dec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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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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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1466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 0 7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
議 事 手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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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目 錄 |
|
|---|---|
壹、股東常會議程……………………………………………………………………………貳、討論事項一、討論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案…………………………………………………二、本公司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叁、臨時動議…………………………………………………………………………………肆、散 會………………………………………………………………………………………附 件: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附 錄:附錄一 公司章程 ………………………………………………………………………附錄二 股東會議議事規則 ……………………………………………………………附錄三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
頁次 |
010202030304051113 |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107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程
-
壹、時間:民國107 年12 月19 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整 -
貳、地點:本公司埔鹽廠交誼廳(彰化縣埔鹽鄉永樂村番金路94 號) -
叁、主席致開會詞 -
肆、討論事項: -
第一案:討論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案。 -
第二案:討論本公司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
伍、臨時動議 -
陸、散會 -
1 -
壹、討論事項:
-
一、案由: 討論本公司「公司章程」修訂案,提請 討論。(董事會提) 說明: (一) 配合公司營運狀況,爰修訂本公司章程部分條文。-
(二) 本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敬請參閱附件一。 (詳本手冊第4 頁) -
(三) 提請 核議。
-
-
決議: -
二、案由: 本公司擬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
說明: (一) 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 展之資金需求,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20,000 仟股為上限,視資本市場狀況,授權董事會於股東 臨時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
(二) 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6 及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 91 年 6 月 13 日(91) 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 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
2.應募人若為策略性投資人:-
(1) 選擇方式及目的:對本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 接助益者,除可協助本公司營運所需之各項資源外,並 可藉由其強化本公司客戶、產品及市場行銷等能力。 -
(2)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藉由策略投資人之引入,期可藉由 其協助開拓新業務,使本公司營運獲得提昇,對公司未 來獲利及股東權益,皆有正面助益,確有其必要性。 -
(3) 目前暫無已洽定之策略性投資人。
-
-
-
(三) 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
預計辦理次 數 |
預計私募之股數 |
私募之資金用途 |
預計達成之效益 |
|---|---|---|---|
第一次 |
42,000仟股為上限 |
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
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競爭力,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
第二次 |
42,000仟股為上限 |
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
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競爭力,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
第三次 |
36,000仟股為上限 |
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
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競爭力,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
-
2 -
-
(四) 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
(1)
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 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述二基準計算 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
(2)
本次私募每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 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以不低於股東 臨時會所決議成數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與市場狀 況決定之。 -
(3)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 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定價日參考 價格情形等因素後決定之,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依據前述定價原則,尚無法排除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有低 於面額之可能。 倘有該等情事發生時,則對於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 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此一累積虧損數將視公 司未來營運狀況彌補之,不排除因累積虧損增加而須辦理 減資。 -
(五)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評估資金市場及募集資本之時效性、 便利性及發行成本,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 定,將更可確保本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故擬 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之目的。 -
(六)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 同,惟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外,「均不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 交付日滿三年之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 上市交易。 -
(七)本次以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成數外,包括實際發 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 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劃之事 項,擬提請股東臨時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 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 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八)擬提請股東臨時會通過本私募案,並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 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契約或文件、 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 -
(九)提請 核議。
決議 :
貳、臨時動議:
參、散會:
- 3 -
附件一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文 |
修 正 前 |
修 正 後 |
說 明 |
|
|---|---|---|---|---|
第二條 |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01、C301010 紡紗業02、C302010 織布業03、C303010 不織布業04、C399990 其他紡織及製品製造業05、CI01010 繩、纜、網製造業06、A101020 農作物栽培業07、A102050 作物栽培服務業08、C601010 紙漿製造業09、F104110 布疋、衣著、 鞋、帽、 傘、服飾品批發業10、F10505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01、C301010 紡紗業02、C302010 織布業03、C303010 不織布業04、C399990 其他紡織及製品製造業05、CI01010 繩、纜、網製造業06、(刪除)07、(刪除)08、C601010 紙漿製造業09、F104110 布疋、衣著、 鞋、帽、 傘、服飾品批發業10、F10505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
配合公司營運策略。 |
|
第五條 |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台幣貳拾億元整,分為貳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台幣參拾億元整,分為參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配合公司營運需求 |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提名方式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本公司設董事七~十一人、監察人三人,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提名方式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增加董事席次 |
|
第二十二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廿四日,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第三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ㄧ○六年六月二十日。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廿四日,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十二日,……,第三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ㄧ○六年六月二十日,第三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ㄧ○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
新增修訂日期 |
- 4 -
附錄一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一
第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Acelon Chemicals & Fiber Corporation 。
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左:
01、C301010 紡紗業
02、C302010 織布業
03、C303010 不織布業
04、C399990 其他紡織及製品製造業
05、CI01010 繩、纜、網製造業
06、A101020 農作物栽培業
07、A102050 作物栽培服務業
08、C601010 紙漿製造業
09、F104110 布疋、衣著、 鞋、帽、 傘、服飾品批發業
10、F10505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11、F113010 機械批發業
12、F113020 電器批發業
13、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14、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15、F20504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
16、F213010 電器零售業
17、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18、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
19、C306010 成衣業
20、C307010 服飾品製造業
21、C801120 人造纖維製造業
22、C802090 清潔用品製造業
23、C802100 化粧品製造業
24、C802110 化粧品色素製造業
25、CH01010 體育用品製造業
26、CI01020 毯、氈製造業
27、CJ01010 製帽業
28、CK01010 製鞋業
29、CL01010 製傘業
30、CN01010 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
31、F106010 五金批發業
32、F106020 日常用品批發業
33、F106060 寵物食品及其用品批發業
34、F107030 清潔用品批發業
35、F108040 化粧品批發業
36、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37、F120010 耐火材料批發業
38、F206020 日常用品零售業
- 5 -
39、F206050 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
40、F207030 清潔用品零售業
41、F208040 化粧品零售業
42、F212050 石油製品零售業
43、F217010 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
44、F220010 耐火材料零售業
45、F301010 百貨公司業
46、F399990 其他綜合零售業
47、F401010 國際貿易業
48、I101110 紡織顧問業
49、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
50、I501010 產品設計業
51、I502010 服飾設計業
52、C305010 印染整理業
53、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二條之ㄧ:(刪除) -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灣省彰化縣必要時經董事會決議依法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第三條之一:本公司對於第二條經營事業及相關業務,得為對外保證。 -
第三條之二:本公司轉投資他公司而為有限責任股東時,所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不 得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規定之限制,惟應由董事會通過同意定之。 -
第 四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台幣貳拾億元整,分為貳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整,授權 董事會分次發行。 -
第 六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發行登記 機構簽證後依法發行之,本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後,得免印製股票。唯應洽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七 條 :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前六十日,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或公司決定分派 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 八 條 :股東會分常會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股東會議議事之進行,應依本公司「股東會議 議事規則」辦理。 -
第 九 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除依公司法第一七七條規定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 圍,委託代理人出席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 書規則」規定辦理。 -
6 -
-
第 十 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依公司法規定無表權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一條: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 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十一條之一: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依二0 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 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
第十一條之二: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四章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
第十二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任期三 年,連選得連任。 -
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名額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董 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提名方式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 項,依證券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 別計算當選名額。 -
第十三條:董事組織董事會,董事會下得設置各類功能性專門委員會,以行使董事職權並依公 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及董事會主 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 八條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之一: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臨時股東會補選之,候選董監事 之資格,其持股須達到主管機關所規定之董監事持股數,董監事改選時亦比照補選 股數限制規定。(即每位內部董監事之持股數不得低於董監事持股總額除以內部董 監事人數,且董事與監察人分別計算) -
第十四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後: -
一、修訂公司章程之擬議。 -
二、分支機構之設置及裁撤。 -
三、年度預算之核可、年度決算之審議及年度業務計劃之審議與監督執行。 -
四、提出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五、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可或股份之讓受。 -
六、公司簽證會計師之選、解聘由董事會決議;技術、營運、管理顧問及律師等由 董事會授權董事長選、解聘。 -
七、公司全部或主要部份財產之典讓、出售、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方式處分 之擬議。 -
7 -
-
八、公司向金融機構或第三人申請融資、保證、承兌及其他任何授信舉債,其金額 在伍仟萬元(含)以上之核可,但其金額在伍仟萬元以下者,應於事後最近一次 董事會核備。 -
九、超過壹億元(含)以上之資本性支出之核可,但其金額在壹億元以下者,應於事 後最近一次董事會核備。 -
十、以公司名義為背書、保證、承兌行為,其金額在伍仟萬元以上之核可,但其金 額在伍仟萬元以下者,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核備。 -
十一、公司與關係人間重大交易事項之核可。 -
十二、專門技術及專利權之取得、出讓、授與、承租與技術合作契約之核可、修訂 及終止。 -
十三、重要合約或重大事項之核可,董事會以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董事會召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辦理。 -
十四、董監事報酬依公司法第196 條規定辦理;授權董事會依董事、監察人對本公 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比照同業水準支給議定之。董事長之報 酬比照總經理支領所得為計算基礎。其餘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以不超過本公 司員工薪資表最高薪階之標準支給。 -
第十五條:監察人單獨依法行使監察權外,並得列席董事會議,但不能加入表決。 -
第十五條之一: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況時,得隨 時召集之。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董事會議事之進行,應依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辦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 會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代理人以受理一人之託為限。
第五章 經 理 及 職 員
-
第十六條:本公司設經理(含總經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第29條規定辦理。 本公司經理人之薪資報酬需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並提報董事會同意通過;其他 員工之報酬、薪資、獎勵、年終獎金等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視其他員工對公司營運 貢獻之實際情況並比照同業水準支給。 -
第十七條:(刪除)
第六章 會 計
-
第十八條: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員工之報酬,不論盈虧均須支付。本公司得為董 事及監察人購買責任保險。 -
第十九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 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8 -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4%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4%為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
累積虧損時,則應先扣除累積虧損之數額後,再就餘額計算提撥。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給付對象得包括本公司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上之 從屬公司員工。
有關員工酬勞、董監事酬勞之發放相關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董事
會議定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下列各款順序分派之。
一、提繳稅捐。
-
二、彌補虧損。 -
三、提列10%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四、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 -
五、餘額加計以前年度未分配盈餘為可分派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予保留 部分外,由董事會依股利政策擬訂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
第二十條之一:基於永續經營及資本擴充穩健發展之需要,暨兼顧股東權益最大化之考量;本公 司股利政策將依公司未來之資本支出預算及資金需求情形,將採股票股利及現金 股利二種方式配合發放。實際發放比率則授權董事會依公司資金狀況及資本預算 情形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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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九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廿四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十二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三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十三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第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七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九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六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 9 -
第十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第二十ㄧ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二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ㄧ○○年五月十八日
第二十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ㄧ○一年五月三日
第二十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ㄧ○三年五月三十日
第二十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ㄧ○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二十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ㄧ○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三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ㄧ○六年六月二十日。
- 10 -
附錄二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議事規則(A-3 版)
-
第一條 : 本規則依86.8.4「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規範」、公司法第182 條之1 及上市上 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五條規定訂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行之。 -
第二條 : 本公司股東於停止過戶日時持股合計達1%以上,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 案,並以三百字和ㄧ項議案為限且提案範圍須為股東會得議決事項,如股東所提議 案有公司法第172 條之1 第4 項各款情形之ㄧ,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提案股東應 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 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
第三條 :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第四條 :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 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第五條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副董事長代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 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
第六條 :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第七條 :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第八條 :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己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
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大會表決。
-
第九條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 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 散會。 -
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佈散會時,得由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 主席,繼續開會。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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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 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 發言內容為準。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 者主席應予制止。 -
第十一條 :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第十二條 :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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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十四條 :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議案之表決,除採投票表決外,如經主席詢問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 決同,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五條 :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
第十六條 :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 -
第十七條 :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 過之。 -
第十八條 :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 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第十九條 :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 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第二十條 : 本議事規則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議事規則經董事會同意,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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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
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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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1,111,573,200 元,已發行股數為111,157,320 股。 -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26 條之規定,全體董事最低應持有股數計8,000,000 股,全體監察人最低應 持有股數計800,000 股。 -
三、截至本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狀況如下表所列:
董事個別及全體持有股數狀況
基準日:107年11月20 日持有股數持股比率1,601,5311.44%5,372,2734.83%2,929,0822.64%2,669,0772.40%2,158,0271.94%00%00%14,729,99013.25% |
基準日:107年11月20 日持有股數持股比率1,601,5311.44%5,372,2734.83%2,929,0822.64%2,669,0772.40%2,158,0271.94%00%00%14,729,9901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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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 |
戶名 |
持有股數 |
持股比率 |
董事長 |
周文東 |
1,601,531 |
1.44% |
董 事 |
賴明毅 |
5,372,273 |
4.83% |
董 事 |
帝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林益生 |
2,929,082 |
2.64% |
董 事 |
金瑛發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施松林 |
2,669,077 |
2.40% |
董 事 |
施雅惠 |
2,158,027 |
1.94% |
獨立董事 |
陳萬鐘 |
0 |
0% |
獨立董事 |
柯 在 |
0 |
0% |
全體董事合計 |
14,729,990 |
13.25% |
監察人個別及全體持有股數狀況
職稱 |
戶 名 |
持有股數 |
持股比率 |
|---|---|---|---|
監察人 |
楊文波 |
704,606 |
0.63% |
監察人 |
周秉儀 |
2,338,219 |
2.10% |
監察人 |
聚寶盆全球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曾士祈 |
1,435,680 |
1.29% |
全體監察人合計 |
4,478,505 |
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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