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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TON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19
Jul 1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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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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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智邦 公司提供
| 累計發行單位總數: 20,000,000 |
| 累計發行總數(股): 20,000,000 |
| 若欲查詢實際發行之詳細資料,請選擇發行日期: 99/07/20 |
|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99/07/06 |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20,000,000 |
|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 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0 | 預定發行總數(股) | 20,000,000 |
| 預定發行總數占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比率(%) |
4.01000 |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
|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 ||
| 備註1 | |||
| 備註2 | |||
| 備註3 | |||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 並提昇向心力,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茲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
||
|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2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ㄧ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0,000,000股。假設員工認股權憑證 全數行使認股權,對原有普通股股東持股股權稀釋比率為4.01%,其稀釋效果 尚屬有限。 |
||
|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日屈滿二年後,分三年執行,對原股東權益逐年稀釋, 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
||
|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辦法 | ||
|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第 一 條 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並提昇向心力,以共創 公司及股東之利益,茲訂定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 二 條 發行期間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 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本員工 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 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第 三 條 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 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購之 股權,將以其職稱、職等、薪資、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其對公司 之貢獻及其他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本公司承辦部門按前述原則, 依認購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 與方針所需,擬定提案,經董事長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認定之。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 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第 四 條 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20,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 普通股一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 20,000,000股。 第 五 條 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及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之處理 每單位認股價格為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每股收盤價。 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每股面額為每股 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此一期間內不得 轉讓,但因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十年存續 期間期滿時,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放棄。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就授 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之百分之五十為限,行使認股權利 ;自授予起屆滿三年後,認股權人可就全部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行使認股權利。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之日起30日內行 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 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二)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總經理核定須轉任本公 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 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已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 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始日起30日內 行使認股權完畢,逾期行使者,凍結其認股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行使期間應按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 為限。 (四)職業災害 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之認股權人,於離職後 ,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不因離職而影響其權益,但 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 (五)認股權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繼承其被授予之認 股權憑證,不因繼承而影響原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益 ,但仍須按本辦法規定行使認股權利。繼承人辦理繼 承事宜時,除應依民法相關規定外,另依「公開發行 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 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第 六 條 履約方式 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第 七 條 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 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1.5%時,應按所占每股 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 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註:每股時價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 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 公積轉增資、員工紅利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及 受讓他公司股份、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每股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計算至新台 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納 金額 ×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註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 [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不含認股權股款繳 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註2:每一新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部份時, 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如因員工分紅發行新股,而 其每股繳款金額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 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註3:若係屬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則其每股繳款 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 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如係受讓他公 司股份發行新股,則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股份過 戶完成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 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註4:遇有調整後之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之認股 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三、本公司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 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認股價格應 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 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 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 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股],不含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第 八 條 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及自本公司 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 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 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 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 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 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 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 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 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 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 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 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 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 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得衡 酌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第 九 條 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認股權行使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 股股份相同。 第 十 條 保密規定及處分限制 一、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恪遵 本公司薪資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 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 二、本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作 為抵押及設質之標的物、贈與他人或為其他 方式之處分。 第十一條 終止規定 因下列原因之一發生,以致本辦法無法適用 時,本公司得報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後,終 止本辦法,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 仍應訂定相當期限准予行使認股權利: 一、政府相關法令修正; 二、本公司辦理減資、分割或二家以上獨立 之公司、因合併而為消滅之公司; 三、當其他足以影響本辦法存在之重大因素。 第十二條 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數量、認股 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 關手續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 認股權人。 第十三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 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 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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