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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5
Dec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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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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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7,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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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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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 年12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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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 人,可申请解除 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0058%。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8 月2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2、2023 年4 月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3、2023 年4 月19 日,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武汉光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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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武汉光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 年6 月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 向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5、2023 年9 月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6、2023 年10 月27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 年、2019 年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3 人因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上述人员所持有的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监事 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3 年11 月13 日,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 述议案。
7、2024 年9 月2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21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上述人 员所持有的60.9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2024 年10 月23 日,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8、2025 年6 月2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的713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453,200 股。
9、2025 年10 月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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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上述人员所持有的1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 购注销,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10、2025 年12 月15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董事会 同意对暂缓授予的1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000 股。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 性股票数量的三分之一。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日为2023 年9 月22 日,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3 年11 月27 日, 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锁定期于2025 年11 月26 日期满,于2025 年11 月 27 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
|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以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不低于6%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 分位 值; (2)2023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9%,且不低于同行 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3)2023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 于21%。 |
(1)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以2021 年为基数,公司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9.62%,不低于 6%,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复合增长率(-24.97%)。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 (2)2023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8.98%,不低于 8.9%,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46%)。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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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2023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 业务收入的比例为31.32%,不低于21%。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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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所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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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所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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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绩效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 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A、 B、C 和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 份数量: |
1 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2023 年度考核分 数达到90 分以上(含90 分),可100%解 除限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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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标准 | A | B | C | D | |
| 加权分数(S) | S≥90 | 90>S≥ 80 |
80>S≥ 60 |
S<60 | |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50% | 不能解 除限售 |
注: (1)“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 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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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 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
-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
-
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年度与公司业绩考核年度一致,即2023 年—2025 年。暂缓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个人层面考核年度与公司业绩考核年度均为2023 年度。
-
(5)上述同行业指WIND 行业分类“信息技术行业-技术硬件与设备”中所有境内A 股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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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 无差异。
三、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 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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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5 年12 月25 日。
-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7,000 股,占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
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为33.3333%,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58%。
-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 人,具体如下:
单位:股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
已解除限 售数量 |
已解除限 售数量 |
本次可解除 限售数量 |
本次可解除 限售数量 |
剩余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
剩余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 |
|---|---|---|---|---|---|---|---|---|---|---|
| 徐勇 | 高级顾问 | 141,000 | 0 | 47,000 | 94,000 | |||||
| 合计(1 人) | 141,000 | 0 | 47,000 | 94,000 | ||||||
| 四、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 ||||||||||
| 股份类型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股份数(股) |
本次变动后 | |||||||
| 股份数量 (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27,245,393 | 3.38% | -47,000 | 27,198,393 | 3.37% | |||||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779,430,359 | 96.62% | 47,000 | 779,477,359 | 96.63% | |||||
| 三、股份总数 | 806,675,752 | 100.00% | 0 | 806,675,752 | 100.00% |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数据为准。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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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 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公司1 名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办 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六、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解 除限售事宜及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光迅科技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 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 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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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 年第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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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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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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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5、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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