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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6
May 2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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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S
西域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S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武汉 WUHAN·长沙 CHANGSHA
致: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26)-04-326
敬启者:
根据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迅科技”或“发行人”)与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等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投资分析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作为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及公司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主管机构的审批情况
- 2025年9月9日,光迅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2025年10月10日,光迅科技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2025年10月29日,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集团”)出具《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份有
蔡源·见证法律意见书
关问题的批复》(信科投管[2025]18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总体方案。
-
2025年11月10日,光迅科技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
2026年4月21日,光迅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关授权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
2026年2月26日,发行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
2026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1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中国信科集团的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于2026年4月28日向深交所报送《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时确定的《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文件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141名(未剔除重复)。前述141名投资者包括截至2026年3月31日前20大A股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3家、证券公司30家、保险机构投资者20家、其他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28家。
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6年4月28日(含)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前(2026年5月19日上午9:00前),有33名新增意向认购投资者。新增意向认购投资者名单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
| 1 | 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 2 | 苏州裕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3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4 | 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5 | 高桂林 |
| 6 | 罗献中 |
| 7 | 无锡隽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8 | 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9 | 毛岱 |
| 10 | 陈启伟 |
| 11 | 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12 | 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13 | 天津源峰博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14 |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 15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16 | 上海宝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17 | 深圳市招平蓝博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18 | 源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hina Pinnacle Equity Management Limited)—源峰大中华成长基金(CPE Greater China Enterprises Growth Fund) |
| 19 | 陕西西安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基金(有限合伙) |
| 20 | 深圳市正德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21 | 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22 | 惠州金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 23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 24 | 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25 |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6 | 钟革 |
| 27 |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28 | 广东尚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29 | 王耿 |
慕源·见证法律意见书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
| 30 | 北京福石重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31 | 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32 | 卢明辉 |
| 33 | 国泰海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发行人及申万宏源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于2026年5月14日至本次申购报价前(2026年5月19日上午9:00前)向前述投资者发送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本次发行共向174名投资者(未剔除重复)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并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二)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2026年5月19日9:00-12:00为集中接收报价时间。截至2026年5月19日12时整,本次发行共有43家询价对象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申购报价文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对象均在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内。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缴纳保证金,除1名投资者管理的1只产品作为无效申购剔除外,其他均为有效申购。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规模
(万元) | 是否缴纳
保证金 | 是否为有效
申购报价单 |
| --- | --- | --- | --- | --- | --- |
| 1 | 高桂林 | 146.68 | 10,000 | 是 | 是 |
| | | 138.80 | 10,000 | | |
| | | 120.80 | 10,000 | | |
| 2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5.00 | 21,000 | 不适用 | 是 |
| | | 136.00 | 34,3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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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规模
(万元) | 是否缴纳
保证金 | 是否为有效
申购报价单 |
| --- | --- | --- | --- | --- | --- |
| 3 |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169.76 | 60,000 | 是 | 是 |
| 4 | 广东尚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尚泰1号证券投资基金 | 161.00 | 10,000 | 是 | 是 |
| | | 141.00 | 10,000 | | |
| | | 123.00 | 10,000 | | |
| 5 | 湖北省铁路发展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 205.70 | 10,000 | 是 | 是 |
| 6 |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145.00 | 10,000 | 是 | 是 |
| 7 | 深圳市正德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德远德盈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24.28 | 10,000 | 是 | 是 |
| | | 121.88 | 10,000 | | |
| | | 119.68 | 10,000 | | |
| 8 | 王世忱 | 140.00 | 12,000 | 是 | 是 |
| | | 130.00 | 12,000 | | |
| | | 117.29 | 12,000 | | |
| 9 | 杭州硕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硕和精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47.18 | 10,000 | 是 | 是 |
| 10 |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8.17 | 10,000 | 不适用 | 是 |
| 11 | 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58.88 | 30,000 | 是 | 是 |
| | | 251.99 | 30,000 | | |
| | | 230.99 | 30,000 | | |
| 12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88.95 | 16,900 | 不适用 | 是 |
| | | 168.95 | 175,000 | | |
| 13 | 深圳市前海船海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中船(深圳)智慧海洋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0.52 | 10,000 | 是 | 是 |
| 14 | 黑龙江辰能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200.02 | 10,000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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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规模
(万元) | 是否缴纳
保证金 | 是否为有效
申购报价单 |
| --- | --- | --- | --- | --- | --- |
| 15 |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投资攀山二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 151.00 | 10,000 | 是 | 是 |
| 16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90.00 | 14,000 | 不适用 | 是 |
| | | 151.28 | 18,000 | | |
| 17 | 毛岱 | 156.25 | 10,100 | 是 | 是 |
| 18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29.99 | 10,000 | 是 | 是 |
| 19 | 彬元资本有限公司(Bin Yuan Capital Limited) | 180.00 | 10,000 | 不适用 | 是 |
| | | 130.00 | 20,000 | | |
| 20 |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UBS AG) | 193.23 | 34,000 | 不适用 | 是 |
| | | 184.86 | 39,200 | | |
| 21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6.66 | 10,300 | 是 | 是 |
| | | 160.00 | 20,300 | | |
| 22 | 国泰海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181.00 | 13,000 | 不适用 | 是 |
| | | 161.88 | 19,900 | | |
| | | 125.00 | 34,300 | | |
| 23 | 卢明辉 | 118.01 | 10,000 | 是 | 是 |
| 24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55.29 | 10,000 | 不适用 | 是 |
| | | 129.69 | 10,000 | | |
| 25 |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176.85 | 10,000 | 是 | 是 |
| 26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48.58 | 10,000 | 是 | 是 |
| | | 130.58 | 11,600 | | |
| 27 |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8.17 | 30,000 | 不适用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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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规模
(万元) | 是否缴纳
保证金 | 是否为有效
申购报价单 |
| --- | --- | --- | --- | --- | --- |
| 28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129.02 | 10,500 | 不适用 | 是 |
| 29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70.10 | 10,300 | 是 | 是 |
| | | 158.00 | 12,800 | | |
| 30 | 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50.11 | 10,000 | 是 | 是 |
| 31 | 湖北省新活力上市高质量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82.70 | 17,000 | 是 | 是 |
| | | 155.00 | 22,000 | | |
| 32 | 钟革 | 165.55 | 10,000 | 是 | 是 |
| | | 121.55 | 15,000 | | |
| 33 |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8.66 | 18,500 | 是 | 是 |
| | | 186.88 | 25,200 | | |
| | | 180.66 | 38,600 | | |
| 34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6.93 | 11,100 | 不适用 | 是 |
| 35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2.00 | 10,000 | 是 | 是 |
| | | 140.00 | 11,000 | | |
| 36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10.11 | 38,200 | 不适用 | 是 |
| | | 160.00 | 49,400 | | |
| | | 146.60 | 69,600 | | |
| 37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6.86 | 30,355[注] | 不适用 | 是 |
| | | 146.61 | 46,255[注] | | |
| | | 140.00 | 49,555[注] | | |
| 38 | 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源峰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42.18 | 13,300 | 是 | 是 |
| | | 206.86 | 13,3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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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源·见证法律意见书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规模
(万元) | 是否缴纳
保证金 | 是否为有效
申购报价单 |
| --- | --- | --- | --- | --- | --- |
| | | 164.29 | 13,300 | | |
| 39 | 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168.33 | 10,000 | 是 | 是 |
| | | 153.33 | 15,000 | | |
| 40 | 天津源峰博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45.00 | 80,000 | 是 | 是 |
| | | 208.00 | 80,000 | | |
| | | 170.00 | 80,000 | | |
| 41 | 源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China Pinnacle Equity Management Limited) —源峰大中华成长基金(CPE Greater China Enterprises Growth Fund) | 242.18 | 16,700 | 不适用 | 是 |
| | | 206.86 | 16,700 | | |
| | | 164.29 | 16,700 | | |
| 42 | 国兴(厦门)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国贸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6.28 | 10,000 | 是 | 是 |
| | | 118.00 | 20,000 | | |
| 43 | 惠州金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244.66 | 30,000 | 是 | 是 |
| | | 209.86 | 30,000 | | |
| | | 198.79 | 30,000 | | |
注:经本所律师核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第一档报价、第二档报价和第三档报价参与申购的产品“诺德基金浦江汇泓6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符合相关申购条件,因此将该产品的申购认定为无效申购并予以剔除,其中第一档报价、第二档报价和第三档报价各自剔除45万元,不影响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产品申购的有效性。
(三)发行定价和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有效认购金额(含中国信科集团认购部分)超过本次募集资金上限。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初步确定本次发行申购价格在206.86元/股以上的认购对象获得配售。
蔡源·见证法律意见书
由于按初步确定的发行价格 206.86 元/股计算得出的发行股票数量,低于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 29,840,566 股的 70%,本次申购触发“获得足额认购时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在不改变已确定的有效认购对象的有效认购金额前提下,可降低发行价格直至满足发行股数达到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 70% 的要求,同时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发行底价。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167.55 元/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0,889,286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499,999,869.30 元。该募集规模未超过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股票数量和募集资金规模上限,且不低于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的 70%。
另外,根据《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安排,光迅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中国信科集团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38%。所有发行对象均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股票,且均为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8 家,具体配售情况如下:
| 序号 | 认购对象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
(月) |
| --- | --- | --- | --- | --- |
| 1 |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7,937,928 | 1,329,999,836.40 | 18 |
| 2 | 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790,510 | 299,999,950.50 | 6 |
| 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279,916 | 381,999,925.80 | 6 |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25,219 | 88,000,443.45 | 6 |
| 5 | 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源峰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793,792 | 132,999,849.60 | 6 |
| 6 | 天津源峰博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774,694 | 799,999,979.70 | 6 |
| 7 | 源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hina Pinnacle Equity Management Limited)
—源峰大中华成长基金(CPE Greater China Enterprises Growth Fund) | 996,717 | 166,999,933.35 | 6 |
| 8 | 惠州金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1,790,510 | 299,999,950.50 | 6 |
| 合计 | | 20,889,286 | 3,499,999,869.30 | - |
综上,本所认为:
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未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情况
-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认购合同》。
- 2026年5月26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420C000142号):截至2026年5月22日16时止,主承销商收到的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3,499,999,869.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捌佰陆拾玖元叁角整)。
- 2026年5月26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6)第420C000141号):截至2026年5月25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普通股(A股)20,889,28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7.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869.3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捌佰陆拾玖元叁角整),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5,211,875.9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84,787,993.34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20,889,286.00元。募集资金净额扣除股本人民币20,889,286.00元后,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463,898,707.34元。
综上,本所认为:
光迅科技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足额缴纳。本次发行的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发行方案》的要求,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对象合规性核查
(一)发行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竞价结果,申万宏源和本所见证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
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以其管理的“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参与本次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以其管理的“源峰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认购,前述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产品参与本次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公募基金产品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
源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hina Pinnacle Equity Management Limited)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天津源峰博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金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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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源·见证法律意见书
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中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备案。
(二)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科集团。
除中国信科集团外,其他最终获配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我方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以上机构或个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我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除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科集团外,不包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上述相关各方均不通过任何其他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也不存在光迅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向发行对象直接或间接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三)获配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中国信科集团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中国信科集团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最近一年内,中国信科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重大交易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与中国信科集团及其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均出于经营需要,系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的等价有偿行为,价格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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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见证法律意见书
没有背离可比较的市场价格,并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除中国信科集团外,发行人与其他获配对象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四)发行对象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和专业投资者Ⅱ,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本次光迅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中风险),专业投资者和C3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
| 1 |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Ⅱ | 是 |
| 2 | 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专业投资者Ⅰ | 是 |
| 3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 | 是 |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Ⅰ | 是 |
| 5 | 北京源峰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源峰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Ⅰ | 是 |
| 6 | 天津源峰博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 7 | 源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hina Pinnacle Equity Management Limited)—源峰大中华成长基金(CPE Greater China Enterprises Growth Fund) | 专业投资者Ⅰ | 是 |
| 8 | 惠州金石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普通投资者C4 | 是 |
经核查,上述8个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最终获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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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发行对象随申购报价文件一并提交的承诺,申万宏源和本所律师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本次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科集团就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来源出具相关承诺函:
1、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本公司的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认购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的情况,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融资安排。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2、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本公司除外)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本公司除外)直接或间接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未披露的协议安排的情形。
3、本次认购的股票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4、承诺配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我方进行进一步核查。
除中国信科集团之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同时承诺:“(1)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我方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以上机构或个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2)我方参与本次发行,视为认可并承诺‘获配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我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行为;(4)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涉及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5)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本机构/本人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经核查,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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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授权与批准,该等授权与批准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并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规定;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书未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光迅科技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足额缴纳;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特此致书!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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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文梁娟

李鼎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