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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5

May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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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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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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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1-209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 指引》《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光迅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光迅科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以及调整首 次授予名单和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光迅科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 调查,查阅了光迅科技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 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1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 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光迅科技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光迅科技为实施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之目的而使用, 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光迅科技实施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的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光迅科技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 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迅科技就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已履 行了如下程序:

  1. 2025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 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 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 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集团”)印发的《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信科人〔2025〕2 号),中国信科集团原则同意公 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

  1.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 法>的议案》《<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 授予及本次调整,并确定 2025 年 5 月 20 日为授予日。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认为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

二、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1.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5 年 5 月 20 日为授予 日。

  3.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是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3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认为:

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授予条件的满足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书面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已满足了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4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光迅科技向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四、 关于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 调整情况如下:

1. 调整原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985 名激励对象中,鉴于 1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 18 人的激励 对象资格,其合计持有的 31.09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被取消授予。

2. 调整方案

5

(1)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85 名调整为 967 名,调整后的激 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357.00 万股调整为 1,325.91 万

股。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 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 授予日的确定及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 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羽

经办律师:刘 兴

李 鼎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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