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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5
May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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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7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 年5 月20 日;
-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325.91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7%;
-
4、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调整后):967 人;
-
5、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28.27 元/股。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 年5 月20 日召开的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 年5 月20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5 年4 月24 日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 1、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 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首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985 人,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公司外部 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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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父母和子女。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的份额(万股) |
占授予总 量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
|---|---|---|---|---|
| 黄宣泽 | 董事长 | 7.50 | 0.50% | 0.01% |
| 胡强高 | 董事、总经理 | 7.50 | 0.50% | 0.01% |
| 向明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6.60 | 0.44% | 0.01% |
| 卜勤练 | 副总经理 | 6.60 | 0.44% | 0.01% |
| 张军 | 副总经理 | 6.60 | 0.44% | 0.01% |
| 刘家胜 | 副总经理 | 5.61 | 0.37% | 0.01% |
| 何宗涛 | 副总经理 | 5.61 | 0.37% | 0.01% |
| 余圆 | 副总经理 | 5.61 | 0.37% | 0.01% |
| 其他相关核心骨干人员(977 人) | 1,305.37 | 86.62% | 1.64% | |
|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985 人) | 1,357.00 | 90.05% | 1.71% | |
| 预留部分 | 150.00 | 9.95% | 0.19% | |
| 合计 | 1,507.00 | 100.00% | 1.90% |
-
注: (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
-
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
不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
3、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为28.27 元/
股。
- 4、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及预留授予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首次及预留授予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
1/3 | |
| 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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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及预留授予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当日止 |
1/3 |
|---|---|---|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
度进行解除限售。
5、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5-2027 年的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 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 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条件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 年业绩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6%且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025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业75 分位值; 2025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3%。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 年业绩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7%且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026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业75 分位值; 2026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3%。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3 年业绩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8%且不低于 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027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 业75 分位值; 2027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3%。 |
注: (1)“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 收益率”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 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以及未来年度净资产。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 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 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 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2)激励对象层面的个人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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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 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 果划分为A、B、C 和D 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 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 评价标准 | A | B | C | D |
|---|---|---|---|---|
| 加权分数(S) | S≥90 | 90>S≥80 | 80>S≥60 | S<60 |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50% | 不能解除限售 |
在完成公司业绩考核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各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 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 格的孰低值。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 年3 月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 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 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2025 年4 月15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集团”)印发的《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信科人〔2025〕2 号),中国信科集团原则同意 公司实施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5 年4 月24 日,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 办法>的议案》《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根据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 年5 月20 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以及《关 于向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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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二、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85名激励对象中,鉴于18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上述 18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其合计持有的31.09万股限制性股票将被取消授予。调整 后,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85名调整为967名,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57.00万股调整为1,325.91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方案一致。
- 三、 参与激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 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2025年5月20日前六个月内不存 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 四、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首次授予条件满 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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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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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三)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
1、公司未触及上述“四、(一)”的任一情形。
-
2、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所有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
-
“四、(二)”的任一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首次 授予条件的967 名激励对象授予1,325.91 万股限制性股票。
-
五、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情况
-
1、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2025 年5 月20 日。
-
2、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的份额(万股) |
占授予总 量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 本的比例 |
|---|---|---|---|---|
| 黄宣泽 | 董事长 | 7.50 | 0.57% | 0.01% |
| 胡强高 | 董事、总经理 | 7.50 | 0.57% | 0.01% |
| 向明 |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6.60 | 0.50% | 0.01% |
| 卜勤练 | 副总经理 | 6.60 | 0.50% | 0.01% |
| 张军 | 副总经理 | 6.60 | 0.50% | 0.01% |
| 刘家胜 | 副总经理 | 5.61 | 0.42% | 0.01% |
| 何宗涛 | 副总经理 | 5.61 | 0.42% | 0.01% |
| 余圆 | 副总经理 | 5.61 | 0.42% | 0.01% |
| 其他相关核心骨干人员(959 人) | 1,274.28 | 96.11% | 1.61% | |
| 合计(967 人) | 1,325.91 | 100.00% | 1.67% |
-
注: (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
-
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0%。
-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
不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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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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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28.27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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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六、 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董事会已确定本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 年5 月20 日,经测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合计为19,610.21 万元,则2025 年—2029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万股) |
限制性股票 成本(万元) |
2025 年 (万元) |
2026 年 (万元) |
2027 年 (万元) |
2028 年 (万元) |
2029 年 (万元) |
|---|---|---|---|---|---|---|
| 1,325.91 | 19,610.21 | 4,130.85 | 7,081.46 | 5,174.92 | 2,542.06 | 680.91 |
注: 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激励 作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本激 励计划会有利于稳定公司团队,同时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对公司业绩的长期向好,发挥正向的作用。
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为测算数据,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 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 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 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核查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查后, 认为:
1、公司所确定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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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原确定的1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 股票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均为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 年5 月20 日,并同意以 授予价格人民币28.27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967 名激励对象授予1,325.91 万股限 制性股票。
九、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2、授予日的确 定及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3、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相 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一、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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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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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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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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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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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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