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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3

Jun 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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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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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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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 中国 北京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 ’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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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3)-05-159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管理办法》 ” )、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国务院国资委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 下简称 “ 财政部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 “ 《试行办法》 ” )、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 《通知》 ”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指引》”)和《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 本所 ” )接受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光迅科技 ” 或 “ 公 司 ” )的委托,就光迅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 “ 本次授 予 ” )以及因激励对象离职等引致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 次调整”)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光迅科技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光迅科技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的相关文件,并就有 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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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光迅科技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光迅科技为实施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之目的而使用,非经 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光迅科技实施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的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事宜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迅科技就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已履 行了如下程序:

  • 1 、 光迅科技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 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 2 、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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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授予及本次调 整,并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5 日。

  • 3 、 光迅科技于 2023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 1 、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 2 、 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将 2023 年 6 月 5 日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 3 、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 (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 30 日起算;

  • (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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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认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满足

根据《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光迅科技需满足的条件:

  • 1 、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条件为: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4%,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2021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20% 。

2 、 光迅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2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3 )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 4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 5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 、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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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7 、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有关规定。

四、 关于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及公司确认,本次调整情况如下:

  • 1 、 因公司高管徐勇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将 暂缓向其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 14.1 万股,待相关条件满足后, 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该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 2 、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 1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 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取消授予上述 21 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其合计持有的 64.95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取消授予。

  • 3 、 基于上述调整,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763 名变更为 741 名,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093.13 万股调整为 2,014.08 万股。

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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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 、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 、授予日的确定及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满足《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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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光迅科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 书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羽 经办律师:文梁娟 刘 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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