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6

Dec 29, 2016

54331_rns_2016-12-29_7949d4e3-b8cd-41ec-b58c-d3315ea4e4e1.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光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 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 对关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 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 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期限、解 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刘泉 郑春美 肖永平 冉明东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picture [69 x 39]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