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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Dec 2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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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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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 YUAN LAW OFFICES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邮政编码 : 100031

F408, Ocean Plaza 158 Fuxing Men Nei Avenue, Beijing 100031 China www.jiayuan-law.com

电话 TEL :(8610) 66413377 传真 FAX :(8610) 66412855 电子邮件 E-MAIL : [email protected]

致: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4)-04-115

受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光迅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4年12月11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并已分别于2014 年11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及于2014 年12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公司与武汉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 代为培育框架协议》等公告,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详细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潭湖路1号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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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会议室。

  1.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 年12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2月25日 15:00至2014年12月26日15:00的任意时间。

  2. 2014年12月26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鲁国庆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1人,代表股份119,667,0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8048%。

  1.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 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以及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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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1.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

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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