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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4
Nov 11, 2014
54331_rns_2014-11-11_a53c692a-97d3-482f-be26-f59996805e4b.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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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及 尽职调查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未发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有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形;同时, 也未发现激励对象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授权日、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 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整体业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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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蔡学恩 马洪 张敦力 张友棠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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