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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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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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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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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10 年3 月制订,2012 年4 月24 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及相 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公司监事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正式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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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十三)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十四)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十五)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十七)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十八)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 (十九)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二十)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被抵押、质押;

  • (二十一)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二十二)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 (二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 (二十四)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 员,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三)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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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 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五)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 (六) 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 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 (七) 上述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 (八)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附件《光迅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表》内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其他主体及情形:

  • (一)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 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 (二)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受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 (三)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

董事会秘书应书面提示上述主体填写各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通知及督促其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做好以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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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 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 真实性、准确性,登记后该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 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 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 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七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 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将该《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连同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在涉及并购重组、发行、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权激励重大事 项及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或股价异动等情况发生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或公司相关责任人未严格执 行本规定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于2 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漏,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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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漏,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湖北监 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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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光迅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注1 内幕信息事项 :

序号 企业(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企业(组织)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2 内幕信息内容注3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4 登记时间 登记人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 注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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