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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09
Sep 19,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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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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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邮政编码: 100031 E-MAIL : [email protected]
� : (8610) 66413377 传真: (8610) 66412855
致: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嘉源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二〇〇九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二〇〇九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 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 公司董事会于 2009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召开二〇〇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09 年 9 月 1 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 www.cninfo.com.cn )上作出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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烽火科技大厦四楼一号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童国华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名,持有公司股份 82,044,7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28%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不涉及需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的事项。经本所律师 见证,股东大会对前述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了表决票的清 点,据清点人代表在清点后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大会主席宣布审议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均为普通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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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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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施贲宁
谭四军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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