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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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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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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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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10 年3 月制订,2025 年10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和《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持有 5%以上股东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 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 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 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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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 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 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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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 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

月。

(六)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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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

  •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 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的,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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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 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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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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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 披露以下内容:

  •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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