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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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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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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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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06 年10 月制订,2010 年3 月第一次修订,2015 年3 月第二次修订,2020 年4 月第 三次修订,2025 年10 月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武汉光迅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 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 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再融资,应遵循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并将投资项目和资金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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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计划的再融资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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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在选定投资项目时须经充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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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在讨论中应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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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拟投入项目的需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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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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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的规定;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 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 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 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十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 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遵循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 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 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 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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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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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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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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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和 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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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 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由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总经理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或授权副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 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指定负责部门会同财务部负责执行。
(二)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 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三)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单独建 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账。
(四)项目完成后,由公司指定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 内部审计部门等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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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该收购原则上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或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或 有利于公司拓展新的业务,但必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
(二)《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按照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二十二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 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 经理、董事会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和信息披露 手续。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超过计划进度时,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 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调整后的项目投资计划进度,并报董事会备 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 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 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 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 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调增项 目投资总额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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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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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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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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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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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50%;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书面同意意见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在发 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 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公 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 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 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 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且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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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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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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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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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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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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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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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 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 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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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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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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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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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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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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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 部归还后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 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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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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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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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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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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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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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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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行现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 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 息。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 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 资项目。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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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 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不应变更,如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组织实施 过程中,确因市场等因素导致项目投资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预计项目实施后与预期收 益相差较大、收益期过长,或者因其他重大原因而确需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 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四十四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 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 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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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 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 时向深圳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 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公司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指引》及相关格式 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 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现场检查。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存在异常的, 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 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 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 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 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 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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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 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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