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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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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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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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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4 年4 月制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 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2 日前通知全体独 立董事。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5 日内,召集和主持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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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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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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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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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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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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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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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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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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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会议表决时,可以采取 书面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审议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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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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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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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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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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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 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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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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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 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 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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