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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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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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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BEIJING · 上海 SHANGHAI · 深圳 SHENZHEN · 香港 HONG KONG · 广州 GUANGZHOU · 西安 XI'AN

致: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5-209

ø $\ddot{\phantom{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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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mathcal{L}_\mathrm{a}$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以下简称"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 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指引》")和《武汉光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迅 科技"或"公司")的委托, 就光迅科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 票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光迅科技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 查阅了光迅科技本次授予的相关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向公 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 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光迅科技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光迅科技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 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光迅科技实施本次授予及本次调整的必备法 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授予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 $\to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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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杳,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迅科技就本次授予已履行了如下程 序:

  • 1、光迅科技于2020年9月10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武汉光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涉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 2、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8月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27日,向198名激励对象授予230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独立董 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光迅科技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对本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

  •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三十五分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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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021年8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确定将 2021 年 8 月 27 日作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 3、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 期的, 白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讲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认为,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 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

(一) 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以及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名单,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 198 名。经查验,本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情形。

(二) 授予数量及价格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为230 万股, 授予价格为12.4 元/股, 不低 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50%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的50%中的较高者。

本所认为,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满足

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

(一) 光迅科技需满足的条件:

  •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条件为: 2018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当年同行业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 2、光迅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 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 (二)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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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本所核查, 截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上述情形, 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满足《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迅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