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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ug 1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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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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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2011 年8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 部控制,防治舞弊,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了舞弊的概念、反舞弊职责归属、反舞弊工作内容、 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员工职业行为,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 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 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利益,或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利益的舞弊,表现为如下形式: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非法使用或占有公司资产;

(三)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财产;

(四)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五)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六)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活动;

(七)财务报告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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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为公司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舞弊,表现为如下形式:

(一)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偷税漏税,非法避税;

(四)财务报告或信息披露存在虚假信息或误导性陈述;

  • (五) 其他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七条 董事会应督促公司高管层建立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体系,预防舞弊。

第八条 公司高管层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 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 有效的补救措施。

公司高管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并承担公司内跨部门反舞弊工作 的协调和指导。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

第十条 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内部各项行为管理规定及国家、行业所涉及的 法律法规要求,如发现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审计办公室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协助高管层建立健全反舞弊 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 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电 子邮件,接收员工或外部相关人员实名或匿名举报,开展案件内部评估、实施案 件调查,形成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公司纪检监察分管领导或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审计办公室应将举报渠道(举报电话、邮箱等)对外公布,保障举报渠道通 畅,并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 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形成正式的文件 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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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反舞弊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 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 企业文化环境;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和补救 程序;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

第十四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司高管层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公司内部各项行为管理规定;

(二)公司对全体员工进行行为管理规范培训,倡导员工在工作中遵纪守法、 诚信做人;

(三)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如发放员工手册、发布规章制度等)宣传反舞 弊政策及相关规定,确保全体员工得到有效宣贯;

(四) 公司对不道德、不诚信的行为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罚,以实际行动鼓 励员工积极举报,形成良好的反舞弊风气。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员工和外部相关人员可通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邮箱 等途径举报公司内部或相关舞弊案件。

第十六条 对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的实名举报,审计办公室自接到举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纪检监察分管领导,按照指示展开调查处理;

对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的匿名举报,审计办公室自接到举报后,在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内部评估,并上报纪检监察分管领导,根据指示决定是否展开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涉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举报,审计办公室自接到举报后,在2 个工作日内上报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监事会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必要 时可成立特别调查小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开展调查。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非高层管理人员舞弊的调查结果,审计办公室将上报给 公司纪检监察分管领导;

对于涉及高层管理人员舞弊的调查结果,审计办公室将上报给董事会、监事 会。

第十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分管领导对非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做出处罚 决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做出处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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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舞弊案件相关处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受到保护。公司禁止对举报人进行非法歧视或报复行 为,对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对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按照公司奖惩制 度(《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奖惩制度》AL/IM/2008-069)予以处罚。触犯 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办公室应及时将舞弊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 通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 系,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审计办公室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等作为审计重点,合理关注和检查公司内部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并 将反舞弊工作内容列入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发生舞弊案件 的环节进行评估并改进,必要时由责任部门向公司高管层提交改进控制的书面报 告,以预防舞弊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二十六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综合管理部按照纪检监察分管领导 或董事会的处罚决议,对舞弊人员进行处罚。舞弊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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