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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Mar 2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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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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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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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持有5%以上股东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 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 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 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 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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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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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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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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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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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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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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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 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 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50%。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中小企 业板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出申请,在本人离任后按照《关于进一步 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 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加锁解锁 管理。”
第十六条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的比例
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 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 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 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 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 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 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 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 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深交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 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 尚在承诺期内的;
-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 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 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的,遵照《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23号: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执 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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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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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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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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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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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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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欲发生变动 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前2个交易日内,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股份变动 当日内填写《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在事实发生2个交易日 内,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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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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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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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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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九条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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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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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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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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