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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Jul 3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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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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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草案)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overline{\rm M}$
目录
$\frac{1}{2}$
| 第一章 | 总则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 第三章 | . 股份. |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 第一节 股东 |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 第三节 |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
||
| 第六节 |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 第五章 | 董事会 | |
| 第一节 | 董事 | |
| 第二节 | 董事会 | |
| 第六章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七章 | 监事会 | |
| 第一节 | 监事 33 |
|
| 第二节 | 监事会 | |
| 第八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 |
| 第二节 | 内部审计 | |
| 第三节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 第九章 | 通知和公告 | |
| 第一节 | 通知 | |
| 第二节 | 公告 | |
| 第十章 |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 |
| 第一节 |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 第二节 | 解散和清算 | |
| 第十一章 | 修改章程 | |
| 第十二章 | 附则 |
$\ddot{ }$
第一章 总则
-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商务部商资批「2004]1231号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国资改革[2004]374号文批准, 由武汉光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 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 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企股鄂总字第003276号。
- 第三条 公司于2009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年【】月【】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
-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地: 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88号
邮政编码: 430074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
^{6-4-3}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 采用先进 而话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 积极研制、开发和生产国内 外市场话销产品, 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满足社会不断增 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 的投资回报。
- 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 信息技术领域光电器件技术及 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第十五条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overline{4}$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 第十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集中存管。
- 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的帐面净资产全 第十八条 部折为等额的公司股份, 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购全部发行的 12000 万股股票。
- 第十九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一) 公开发行股份:
-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 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 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 - 4 - 7$
$\overline{7}$
-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二) 对公司的经营讲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overline{\mathbb{F}}\mathbb{F})$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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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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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mathbb{F}^d)$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 修改本章程:
-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6 - 4 - 10$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扣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quiv)$
-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 10 人时:
-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 4 - 11$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 他地点。
$\overline{\mathcal{M}}$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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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3}
$$
-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相。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14$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6 - 4 - 15$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
-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6 - 4 - 16$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 $1^{\mathsf{L}}$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 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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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第七十条 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
$6 - 4 - 18$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 公司年度报告:
-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 本章程的修改:
$6 - 4 - 19$
-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五) 股权激励计划:
-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意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一) 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和清点表决票:
- (二) 关联股东应在表决前退场, 在表决结果清点完毕之后返回会 场:
- (三)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 按本章程第九十条规定执 行: 无异议的, 按本章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执行。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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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由各发起人提名,以后各届董事会成员可由 上一届董事会提名: 公司首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发起 人提名, 以后各届监事会成员可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侯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
-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讲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 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讲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讨。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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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 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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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董事中股东大会洗举或更换, 仔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洗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冬。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equiv)$ 开立账户存储:
-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overline{\mathbb{F}})$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五)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
- $U\cup$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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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left(\square\right)$
-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equiv)$
-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E)$ 者监事行使职权: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六)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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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 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 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五条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5 名, 设董事长 1 名和 副董事长1名。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mathcal{L}_{\mathcal{L}}$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讲行风险投资, 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在公司资产进行风险投资或其他处置方面,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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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6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基建、技改项目以及投资额、收 购和被收购、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 产5%以下的一般性投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批 准实施。
- (二) 6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 资,和6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基建、技改项目以及投资额、收购和被收购、出售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 5%以上、10%以下 的一般性投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三) 超过 600 万元人民币限额的风险投资及 50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基建、技改项目和投资额、收购和被收购、 出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上的 其它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讲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 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邮件方式、传真方 式、电话通知, 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的方 式。通知时限为: 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发出通知。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 (二) 会议期限;
- (三) 事由及议题;
-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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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 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出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不少 干10年)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 (三) 会议议程:
- (四) 董事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意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二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 召集总经理办公会, 制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融资方 案;
-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六)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 (九)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十)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免: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 理工作, 行使总经理授予的部分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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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可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话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为3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讲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 (二) 检查公司财务:
-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 由公司承担。
- (九) 列席董事会会议;
- (十)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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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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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 事由及议题:
-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干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股东 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宙计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讲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的规定 的方式讲行。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比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的规定 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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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倩务或者提供相应的相保。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倩权人就倩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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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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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 《》上公告。倩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官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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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官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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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 $(\overline{\phantom{a}})$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equiv)$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 以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