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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Apr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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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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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5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 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关联交易概述

为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信科”)下属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唐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对服务范围、服务限额、 定价原则等事项进行约定,确保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实际控 制人中国信科持有财务公司10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财务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关系介绍

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科的成员单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因同受中国信科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

2、关联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波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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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5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37H211000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1362U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一区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 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 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 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 从事同业拆借;(十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二)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 市场投资除外);(十三)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情况: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财务公司100%的股权。 (2)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财务公司以“立足集团、创新发展”为经营宗旨,致力于为集团所属单位提供高效 便捷的专业化金融服务,并以管理和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增强集团资金调控能力, 构建覆盖全集团范围的资金集中管理平台,进一步提高资金集中度,有效降低集团财务 成本,提高内部资金、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通过内外资源的整合,助推集团产业链 的不断拓展和完善,为打造信息通信领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集团公司提供较为完善的金 融服务支撑。

目前财务公司已开展的业务主要为本外币存款、结算、信用鉴证、自营贷款、委托 贷款、票据贴现及票据承兑、保险代理、财务顾问等业务。此外,财务公司还取得了跨 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主办企业资质。

2021年—2023年,财务公司经营状况稳健,各项业务平稳运行,支付结算无差错, 各项风险监控指标表现良好,近3年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均高于最低监管标准 和行业平均水平;不良贷款率为0,资产结构持续优化,信贷及投资等资产质量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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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稳步推进,持续增强财务公司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为公司日常运行和开展各类业务提供了更好的系统支撑。

(3)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69.33亿元,所有者权益12.96亿元, 吸收成员单位存款56.32亿元。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1.04亿元,利润总额0.31亿元,净利润0.25亿元。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会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结算服务:指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指令提供付款和收款服务,以及其 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等;

2、存款服务:指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 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 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信贷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及成员单位业务发 展中对资金的需求;

4、其他金融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其他金融 服务。

(二)定价基本原则

1、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 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成员 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 手续费标准;

2、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 定的利率下限,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 率不得低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同等存款规模的存款利率。

3、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 规定的利率上限,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率不得高于财务公 司向同信用级别、同担保条件、同等贷款规模的其他成员单位发放的同种类授信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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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应按照非银行金融监 督管理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相关标准收取费用。但在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情 况下,财务公司应按照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该项服务市场公允价收取费用,并符合本 协议的约定。最终服务费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 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交易限额

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2亿 元;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办理贷款、开具商业汇票、保函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每 日总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四)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双方需提前协商,到期终止协议或 办理续签协议事项。

(五)生效条件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如按照有关法律、甲乙方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需经过相关审批程序才能生效的,则应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始生效。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 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风险评估情况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持续风险评估说 明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

经查询,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已制定了在财务公司进行存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制度及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武汉 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应急风险处置预案》已经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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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公司内部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相对独立于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运营情况有较为深入的认识,沟通更有效率,可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 较商业银行更方便、更高效的金融服务。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是 为了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使公司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选择和支持,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交易过程遵循了 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 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该关联交易可以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平台,使公司获得更多的金融服务选择和 支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获得便利、优质的服务,不会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 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 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 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拟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遵循了公 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光迅科技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审 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本次 事项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十、备查文件

  •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 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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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

  • 议;

  •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信科(北

  • 京)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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