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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Sep 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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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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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深圳SHENZHEN·香港HONG KONG·广州GUANGZHOU·西安XI ’ 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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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3)-05-325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迅科技”或“公司”)的委托,就光迅 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向暂 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光迅科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进 行了调查,查阅了光迅科技本次授予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 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 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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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迅科技 嘉源 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 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光迅科技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光迅科技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 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光迅科技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光迅科技本次授予事宜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迅科技为实施本次授予已履行了如 下程序:
-
光迅科技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武汉光 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 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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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光迅科技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暂缓 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徐勇的限购期已满,符合授予条件,同意向其授予 14.1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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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迅科技 嘉源 法律意见书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10.82 元/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
- 光迅科技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光 迅科技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光迅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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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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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9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授予价格并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确定将 2023 年 9 月 22 日作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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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的交易日,且不在下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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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前 30 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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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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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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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授予条件的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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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迅科技 嘉源 法律意见书
根据《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光迅科技需满足的条件:
-
1 、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业绩条件为:以 2020 年业绩为基数,公司 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4%,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 2021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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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光迅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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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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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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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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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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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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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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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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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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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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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迅科技 嘉源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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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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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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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经本所核查,截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 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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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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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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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满足《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规定的授予条件,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可以获授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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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迅科技 嘉源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公司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羽
经办律师:文梁娟
刘 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