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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Sep 2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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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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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1 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9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76 人,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97,5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1255%。
2、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在办理完成解锁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76 人,可申 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97,5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1255%。具体内容如下:
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12 月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20 年9 月10 日,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绩效考核办法》《关于提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20 年9 月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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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名单 和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 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20 年12 月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2019 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 人因个人原 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授予 但尚未解锁的0.9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5、2020 年12 月1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0 年12 月18 日为授予日,向4 名 激励对象授予50.4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22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 查意见。
6、2021 年4 月21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2019 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 人已 身故,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4 人已获 授予但尚未解锁的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7、2021 年8 月2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 年8 月2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98 名 激励对象授予2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4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1 年11 月3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2019 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1 人因个 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其已获 授予但尚未解锁的24.6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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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中的5 人2020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其获授限制性股票中已 确认第一期不可解锁部分为2.9 万股,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2021 年12 月16 日, 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议案。
9、2022 年11 月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2019 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的41 人因 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 41 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06.7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预留授 予的激励对象中的10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上述10 人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11.7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 公司回购并注销。2022 年12 月16 日,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 述议案。
10、2023 年4 月2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 年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公司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激励计划的规定。依据激励计划,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成就,公司拟回购注 销所涉及的818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760.1 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16 人因退休或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所持有的4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 司回购注销。
11、2023 年4 月2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和暂缓授予的636 名符合解锁 条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559,000 股。
12、2023 年9 月2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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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预留授予的176 名符合解锁条 件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97,500 股。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 件成就的说明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 起24 个月内为锁定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 授予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授予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二分之一。 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2020 年9 月21 日,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锁定期于2023 年9 月20 日期满。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 解锁条件 | 成就情况 |
|---|---|
|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以2018 年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 于15%,2021 年ROE 不低于10%,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 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 分位值。 (2)2021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 20%。 (3)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
(1)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以2018 年为基数,2021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16.05%,不低于15%, 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复合增长率(-96.32%);2021 年公 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益率为10.29%,不低于10%,且高于同行 业平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3.68%)。满足解锁条件。 (2)公司2021 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 业务收入的比例为31.80%,不低于20%。 满足解锁条件。 (3)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202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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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为529,098,871.74 元;2021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为537,590,243.84 元,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为575,402,745.04 元,均高 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343,550,373.40 元),且不为负。 |
|
| 2、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要求: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五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 均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未达 到的可延长解锁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若公司发生派 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 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准作相应调 整。 |
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为29.61 元(2023 年 9 月15 日至2023 年9 月21 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公司2021 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0.17 元,2022 年度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 元。依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定价基准调整为: 24.80-0.17-0.17=24.46(元)。本次解锁 时股票市场价格不低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的定价基准。 |
| 3、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 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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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标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应按照 上一年度个人考核评价标准对应的个人解锁比例进行解 锁,具体如下: |
|||||
| 176 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2021 年度考核 分数均达到90 分以上(含90 分),可100% 解锁。 |
|||||
| 评价标准 | A | B | C | D | |
| 加权分数(S) | S≥90 | 90>S≥80 | 80>S≥60 | S<60 | |
| 解锁比例 | 100% | 80% | 50% | 不能解锁 |
注:
(1)各年净利润与净资产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上“净利润”与“ROE”指标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净资产作为计算依据。
(2)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实施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产生影响净资产的行为,则新增加 的净资产和对应的净利润在业绩考核时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净资产和净利润增加额的计算。
(3)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 大的样本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解锁时股票市场价格(前五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应不低于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的定价基准,未达到的可延长解锁期,直至符合上述条件。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发现金红利等事宜,则定价基准 作相应调整。
(5)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八条规定:自激励对象首次获授 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锁定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1 日, 因此上述表格“公司业绩考核要求”第三条“限制性股票锁定期”指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
(6)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年度与公司业绩考核年度一致,即 2020 年-2022 年。预留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对应的个人层面考核年度与公司业绩考核年度均为 2021 年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 计划无差异。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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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 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二分之一。本次符合解锁 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76 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97,50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0.1255%。具体如下:
|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股) |
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 (股) |
已解除限 售数量 (股) |
已回购注销 数量(股) |
本次可解除 限售数量 (股) |
剩余未解锁 限制性股票 数量(股) |
剩余未解锁 限制性股票 数量(股) |
|---|---|---|---|---|---|---|---|---|---|---|
| 相关核心骨干人员(176 人) | 1,995,000 | 0 | 997,500 | 997,500 | 0 | |||||
| 合计(176 人) | 1,995,000 | 0 | 997,500 | 997,500 | 0 | |||||
| 四、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 (股) 比例 45,353,254 5.70% 957,808 0.12% 16,960,646 2.13% 27,434,800 3.45% 749,658,698 94.30% 795,011,952 100.00% |
|||||||||
| 股份类型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股份数(股) |
本次变动后 | |||||||
| 股份数量 (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 (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46,350,754 | 5.83% | -997,500 | 45,353,254 | 5.70% | |||||
| 高管锁定股 | 957,808 | 0.12% | 957,808 | 0.12% | ||||||
| 首发后限售股 | 16,960,646 | 2.13% | 16,960,646 | 2.13% | ||||||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28,432,300 | 3.58% | -997,500 | 27,434,800 | 3.45% | |||||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748,661,198 | 94.17% | 997,500 | 749,658,698 | 94.30% | |||||
| 三、股份总数 | 795,011,952 | 100.00% | 795,011,952 | 100.00% |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 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 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均已达成,同意公司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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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
2、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 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 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76 名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 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锁。
七、监事会意见
经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达成,同意公司为176 名激励对象 持有的符合解锁条件的997,5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
八、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之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已就本次解锁事项履行了截至目前所需的必要程序,该等程序合法、合 规,相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所涉及的解锁条件已经满足。 九、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光迅科技和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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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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