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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4
Dec 29,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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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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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 基于事实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 授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及其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我们同意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上述调整,经调整后,公司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从 236 人调整为 234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从 644.5 万股调整为639.1 万股。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 予也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 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 6、公司董事会 11 名董事中的 3 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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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并 同意按照调整后的人员、数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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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蔡学恩 马洪 张敦力 张友棠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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