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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0
Mar 2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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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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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06 年1 月制订,2010 年3 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指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主任,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内部设立审计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计办),对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办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审计办按相关规定配备若干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 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审计办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董事会任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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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相关机构应当配合审计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 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办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以上的会议,审议内部审计办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办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办公室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 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 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办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 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办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办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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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办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投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 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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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办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办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审计办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办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办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办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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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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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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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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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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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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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办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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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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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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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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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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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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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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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审计办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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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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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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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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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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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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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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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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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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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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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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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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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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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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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审计办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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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办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审计办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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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 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 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批。经批 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须执行审计决定。
(四)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 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委员会 提出,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处理。
(六)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部门)和个人,公司审计 办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 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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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第三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
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0 年3 月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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