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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1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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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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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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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 号远洋大厦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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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351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 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 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 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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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 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30 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潭湖路 1 号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0 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黄宣泽主持。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 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 296,677,884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7.355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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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关联方回避了对关联议案的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6,665,9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60%;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4%;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5,187,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11%;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31%;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58%。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6,665,9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60%;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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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5,187,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11%;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31%;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58%。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6,665,9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60%;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4%;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5,187,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11%;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31%;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58%。
(4)《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96,665,9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60%;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4%;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6%。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5,187,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711%;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31%;弃权 1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058%。
(5)《关于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15,6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6.4637%;反对 2,783,3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3.53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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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 嘉源 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2,415,6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6.4637%;反对 2,783,3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3.53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6,676,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5,197,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69%;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关于 2023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6,676,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5,197,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69%;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关于批准公司 2024 年度信贷业务办理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6,676,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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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5,197,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69%;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7,2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5.5329%;反对 2,831,7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4.46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2,367,2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5.5329%;反对 2,831,7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54.46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现行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6,676,6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9996%;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5,197,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769%;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3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291,555,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2735%;反对 5,122,0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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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76,8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786%;反对 5,122,0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2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2)《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291,555,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2735%;反对 5,122,0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76,8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786%;反对 5,122,0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2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 年 4 月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 291,555,8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8.2735%;反对 5,122,06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2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 76,8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786%;反对 5,122,0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2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上述议案 10 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 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5 及议案 9 未获通过,其余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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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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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__
经办律师:文梁娟 __
李 鼎 __
2024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