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8, 2012
54331_rns_2012-05-18_b42c42df-d183-4584-bb08-9527ab4fe4da.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光迅科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 picture [252 x 70] intentionally omitted <==
HTTP : WWW.JIAYUA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西安 XIAN
致: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2)-04-026 号
受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2012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提交 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共 8 项,具体如下:《2011 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201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预计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议案》、《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及《关于 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3、 201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本次股东大会在武汉市江夏区潭湖路 1 号公司 104 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鲁国庆先生主持。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光迅科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截至 2012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77,067,200 股,占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额的 48.17%。
3、 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会 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一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和律师 清点了表决票。根据清点人代表在清点后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8 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按法定程序审议通过,8 项议 案的赞成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光迅科技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郭 斌 见证律师:高 远
刘 兴
年 月 日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