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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elink Technologie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1
Mar 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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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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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北 京 市 嘉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F408
邮政编码:100031 E-MAIL:[email protected]
:(8610) 66413377 传真:(8610) 66412855
致: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11)-04-007
受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1年2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公司并已于2011年2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年度报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武汉光 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审计报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预计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 年度述职报告》、《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光迅科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10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和《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等公告,披露 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详细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会议地点为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 88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2011年3月18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童国华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 件,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79,235,259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49.52%。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对前述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了表决票的 清点,据清点人代表在清点后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大会主席宣布审议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的各项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光迅科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嘉源律师事务所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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