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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eak Incorporated — Share Issue/Capital Change 2020
Dec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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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36 证券简称:思瑞浦 公告编号:2020-016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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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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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74.17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8,000.00 万 股的 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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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思瑞浦微 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 2020 年 12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12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92 名 激励对象授予 74.17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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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 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2 月 5 日,公司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2020-011)。
3、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0-012)。
4、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截止 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 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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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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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并同意以 12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17 万股限制 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同意以 12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17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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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予日:202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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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予数量:74.17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8,000.00 万股的 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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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予人数:19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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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予价格:129 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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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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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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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激励对象归属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则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权益总量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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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33%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33%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
34%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
-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 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时股本总额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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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 | / | / | 0.00 | 0.00 | 0.00 |
|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合计192 人) |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 74.17 | 80.00% | 0.93% | ||
| 三、预留部分 | 18.5425 | 20.00% | 0.23% | ||
| 合计 | 92.7125 | 100.00% | 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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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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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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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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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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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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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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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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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3、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29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92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17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 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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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 最终确认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对首次授予的 74.17 万 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 股票公允价值(首次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为每股 295.04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事项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 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各期会 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预计摊销的总 费用(万元) |
2020 年 (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 21,883.12 | 554.68 | 13,011.34 | 5,940.35 | 2,376.75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还与实际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 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 产生的摊薄影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 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 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 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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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认为,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 的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财务顾问报告 出具日: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 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 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首次授予日);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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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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