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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eak Incorporate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Apr 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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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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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62 号文《关于同意思瑞浦微电子科 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044,399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149.53 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 180,099.90 万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 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1,934.24 万元后(不含增值税),募集资 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178,165.66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到位,业经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3) 第 0520 号验资报告。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期间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鉴于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的权利与义务。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

  •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庄庄、归剑元
联系电话 021-23180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536
注册资本 13,789.8339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2-B303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1761号2
幢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 吴建刚
实际控制人
联系人 李淑环
联系电话 021-5888 608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年10月16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年10月2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2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思瑞浦证券发行上市的相 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 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 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 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 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 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3

  •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025年9月20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国泰海通指定陈启
明接替邓欣继续履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2025年10月29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国泰海通指定庄
庄接替陈启明继续履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2026年3月30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国泰海通指定归剑
元接替何可人继续履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4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 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 金余额为 78,322.73 万元。国泰海通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 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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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庄 庄 归剑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朱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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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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