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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eak Incorporated AGM Information 2026

Apr 2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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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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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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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律師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上海市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No.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六年四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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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3月31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如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761号(创企天地)2号楼4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6年4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210,2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4945%。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9,032,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137%。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董事会2025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 《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5. 《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津贴)及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6.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审议议案3、议案4、议案5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本次审议议案5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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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徐晨

经办律师:陈晓菁

陈晓菁

王慧芝

王慧芝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