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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eak Incorpora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Dec 2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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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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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88536 证券简称:思瑞浦 公告编号: 2024-098 转债代码: 118500 转债简称:思瑞定转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召开第三届 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 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系统化的梳理和完 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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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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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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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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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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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 ~~转让。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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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 公司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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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 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 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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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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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 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 日起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资料,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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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
|---|---|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事项进行表决; (三)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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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本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有本章程第三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 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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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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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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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 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 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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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本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审计费用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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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审计费用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 召开日失效;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本章程另有约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五)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五) 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
第四十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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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数同意后,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
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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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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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非职工代表监事 会成~~员的任免,~~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会和非职工 代表监事会成员,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员的报酬事项; (四) 公司年度报告; (五)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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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如下: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 董事会增补董事: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现 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 |
第八十五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如下: (一)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 事会增补董事: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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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 任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 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 监事会增补监事: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现任监 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监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监事会提出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 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 |
东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 东会表决。 (二)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事会增补监事: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 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现任监事会主 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 单,经现任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 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 任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 东会表决。 ...... |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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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 |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 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 |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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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 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五)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六)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 过; 2.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七)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九)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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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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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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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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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 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 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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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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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 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 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过半 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 人)。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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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 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提出建议。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 本运作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 董事会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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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 置方案; ......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 (十一)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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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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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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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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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 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 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 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
第一百五十五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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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 ~~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应对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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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 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 配利润。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 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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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 股东大会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 股东会 对利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 公司董事会 根 会须 ~~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 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为: ...... (二) 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 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2.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 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现金、股票或现 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方式的中期利润分 配。 ...... (五)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 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 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 2. 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为: ...... (二) 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 1.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 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 2.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进行 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现金、股票或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等方式的 中期利润分配,并在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 (五)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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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监事会审 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 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4. 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 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6.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7.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 ~~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 |
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 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 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 提交股东会审议; 3. 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监事会审议, 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 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4. 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 5.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6.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7.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按照既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 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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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 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 ~~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 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
公司将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 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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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与其持股 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 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 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 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 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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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 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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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 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公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 通过。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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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清算 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 的, 利害关 组进行清算。 系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 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 60 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权。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七条 ......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清算组应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指定的破 院。 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或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 出资额或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足以对 股东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 ~~虽不是公~~ 东; ~~司的股东,但 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 人; 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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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根据条款顺序调整情况对相关条款中的条款引用做了相应修改;规范了
章程部分内容文字表述。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 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结合《公司章程》上述修订内容,公司将同步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对应的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 附件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 层办理有关《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应事宜的工商变更登记。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备注 |
|---|---|---|
| 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修订 |
(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序号 | 制度名称 | 备注 |
|---|---|---|
| 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修订 |
| 2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修订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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