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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eak Incorpora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Aug 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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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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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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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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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 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品 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其 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及上述业务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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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全资、控股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 司同意,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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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从事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交易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并以规避 外汇汇率变动风险为目的,严禁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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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 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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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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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 外币收付款,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 币资产、外币收付款的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 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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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外汇衍生产品持仓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 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
第三章 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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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业务计划,应每年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制定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计划,对全年交易金额进行估计,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计划内容包括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 类、规避风险的拟交易额度、拟选择的金融机构等。
-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 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审批范围操作。
第四章 内部操作管理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做出决定,并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批准的 额度与期限范围内审核签署相关合同,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实施, 履行相应内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部
- 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制定,拟定年度外汇衍生产品交
易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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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及日常管理,选择具体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签署相 关协议,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 割,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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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台账,汇总和登记相关交易信息,
包括交易日期、金额、交割日期、交割价格、交易银行、盈亏情况 等。
- 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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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金融信息的收集,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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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报告制度,分为日常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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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报告:月度结束后,次月 15 日内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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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变动及持仓规模、盈亏情况、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效果等情况;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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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终了应就全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和外汇风险管理情况等形成专门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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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时报告:各单位发生如下事项的,应当在事项发生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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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公司提交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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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过去 12 个月内实际亏损达到上年归母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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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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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持仓规模超过同期套保范围或风险敞口规模的规定比例、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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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时间超过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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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供
外汇交易业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 要求,确定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并按规 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
(三)业务部门
根据客户、采购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付款预测。
(四)内部审计部门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风险管理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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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审批和授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审批和授权 程序及额度,在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中止授权或重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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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持仓规模应当与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需保值范 围风险敞口规模的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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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当年产生的实际亏损达归母净利润 10%或新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单位,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 范围风险敞口规模的 50%。
第十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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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负债率高于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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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出现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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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整体现金流连续三年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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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资金划拨和 使用的审批程序。不得利用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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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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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内控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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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 期交割;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交易异常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 上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并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 出解决方案,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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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 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 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 程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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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 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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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应当充分理解外汇衍生产品的风 险,严格执行外汇交易的业务操作,遵循风险最小化原则,遵守公 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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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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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 责在执行完毕后按会计档案保管。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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