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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eak Incorpora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Nov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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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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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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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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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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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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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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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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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
-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 人数不足三人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 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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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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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 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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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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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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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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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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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人选建议,经董 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聘任报董事会批准。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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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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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在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时,程序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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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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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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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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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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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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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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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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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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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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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 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董事会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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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当二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 3 日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有紧 急事项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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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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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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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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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提名委员会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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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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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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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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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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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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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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