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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eak Incorpora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Nov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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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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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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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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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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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多数,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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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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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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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 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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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 人数不足三人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 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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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公司财务、内控相关资 料。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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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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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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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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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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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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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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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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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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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 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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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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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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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 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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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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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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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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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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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 问题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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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 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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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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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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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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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 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 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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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科创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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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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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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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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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 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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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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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 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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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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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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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 配合。
第四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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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 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以 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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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 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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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 职责时,应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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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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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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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 讨论事项与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回避。因审计委员 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应提交董事会直接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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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 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 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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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 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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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 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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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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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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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等事项 及其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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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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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 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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