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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eak Incorpora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Nov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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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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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 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 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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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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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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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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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 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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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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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发言不代表公司。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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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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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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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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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了解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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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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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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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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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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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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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 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 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紧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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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坚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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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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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 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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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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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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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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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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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和重大事项; (四) 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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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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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节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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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 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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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 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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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 资者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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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 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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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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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可 以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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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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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 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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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 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 络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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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 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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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 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要求做出客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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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 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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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 看。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 通活动创造机会,但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二十七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 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三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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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视情况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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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化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变 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监事会应对本制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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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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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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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 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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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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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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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析研究。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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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 明会等会议,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 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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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 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 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 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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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资者投诉处理。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 点,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由董事会秘书 作为主管负责人。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应依法、及时、 就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 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 系的其他公司服务,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 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 项作出发言。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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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四十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 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 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 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 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 形式披露相关信息或细节,不得以媒体采访或新闻报道其他形式代替 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 客观独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 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 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施行。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以修订后的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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