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3peak Incorpora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Nov 23, 2020
58474_rns_2020-11-23_de508de9-4d4c-4151-aeb5-9e50e4305377.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思 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 )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1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 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 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 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
( ) 符合《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符合《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 符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 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符合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
一
-
( )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人员;
-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2
-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一
-
( )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
(三)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
(五)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 上述内容。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拟提名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海证
3
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基本信息,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 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等书面文件。
上述所称“确定提名”,系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形成提名独立董 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文件 送达至公司。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单独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第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 举独立董事。
-
第十五条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延期召开或者取 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任职的,应自取得 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 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 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
4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 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 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职权:
-
一
-
( ) 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五)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
(六) 必要时,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对公司的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责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披露。
-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
一
-
( )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
-
(六)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 见;
-
(七)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
(八)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
(九)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尤其要关注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
(十)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 助、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 重大事项;
-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份方案;
-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
(十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
-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 意见。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 权利。
-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主动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 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统一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
6
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 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 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 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予以公告。
-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 旅费用、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控股股东或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包括股权激励在内的任何额外的、未 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如 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制度内容与 之抵触时,应以修订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7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