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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eak Incorpora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Nov 2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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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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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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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到五名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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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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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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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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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 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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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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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 人数不足三人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 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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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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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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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 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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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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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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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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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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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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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发生本细则第八条所列事项时,应及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战 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 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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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 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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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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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 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董事会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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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当二分之一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 3 日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有紧 急事项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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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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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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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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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非战略委员会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战略 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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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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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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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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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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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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