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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eak Incorporate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Oct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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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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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完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思 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公司存在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 )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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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 第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制度规定。公司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 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 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 ( ) 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 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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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 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 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 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 6 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 的,公司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 6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 第十一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 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 ) 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 )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 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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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 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户实施,并符合以下要求:

  • ( )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的交易;

  • (三)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 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 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 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 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 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 及新项目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 等信息。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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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 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程序要求, 设置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 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 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 )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

  •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 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投项目发生变 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相关意见的合理性。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 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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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 )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 (六)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二条 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 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 )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 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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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管理 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 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 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投项目实际投资 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解释具体原因。

  •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 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 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 异;

  •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 适用);

  •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 (五)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 (六)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七)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八)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 (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 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 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 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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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 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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