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3peak Incorporate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Jul 31, 2025

58474_rns_2025-07-31_b7a8b51d-178f-4761-b410-f73459f6d6d5.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简称:思瑞浦

证券代码: 688536 证券简称:思瑞浦 公告编号: 2025-044 转债代码: 118500 转债简称:思瑞定转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基本情况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创芯微微电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出具《关于同意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87号),同意公司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截 至2025年7月29日止,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47,535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3,379,903.00元,扣除券商整体交易的承销费用合计 21,509,433.96元,公司实际到账募集资金361,870,469.0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年7月29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518Z0093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 股票发行的发行费用为 11,581,862.29 元(此处为不含税金额,包括承销费 10,754,716.98元、审计及验资费用170,000.00元、律师费用518,867.93元以及发行 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138,277.38元),扣除前述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371,798,040.71元。此处承销费与主承销商扣除金额存在差异 10,754,716.98元,主要系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券商整体交易的承销费用为21,509,433.96元,其中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 摊的部分为10,754,716.98元,主承销商一并扣除所致。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1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开户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项目
思瑞浦微电子
科技(苏州)股
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
512907605910000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
金对价及中介机构费用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独立财务 顾问(丙方)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配 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

  •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 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2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 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 日

3